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1]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
    中文名:法律援助 英文名:Legal aid 主辦方:政府部門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背景起源

法律援助是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中國實踐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中共中央、國務院對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視,國家“十五”計劃綱要将“建立法律援助體系”确定為“十五”社會發展目标,黨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并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和“為實現公平和正義法律援助在中國”大型公益活動的開展,标志着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在廣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當前的中國,仍然還有一批由于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态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陷入困境,處于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這也就是所謂的弱勢群體。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過向這些缺乏能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使他們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法律援助制度是人類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産物,是國家經濟、社會文明進步和法治觀念增強的結果。用法律的手段幫助人民群衆解決訴訟難的問題,是當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選擇,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援助特征

中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

申請方法

可以到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四、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五、條件同上【援助的範圍第13條】

申請條件

(一)普通

一、請求國家賠償。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産生的民事權益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八、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九、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十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刑事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法律援助是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中國實踐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

黨中央、國務院對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視,國家“十五”計劃綱要将“建立法律援助體系”确定為“十五”社會發展目标,黨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并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和“為實現公平和正義 法律援助在中國”大型公益活動的開展,标志着中國法律援助工作在廣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中國,仍然還有一批由于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态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陷入困境,處于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這也就是所謂的弱勢群體。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過向這些缺乏能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使他們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法律援助制度是人類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産物,是國家經濟、社會文明進步和法治觀念增強的結果。用法律的手段幫助人民群衆解決訴訟難的問題,是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選擇,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戰略意義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權等方面有着極為重要的作用。其戰略意義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法律援助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黨的十六大“積極開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體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胡錦濤總書記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研讨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實現人民的願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關心群衆生活、代表群衆利益落實到解決具體問題上,特别是要關心困難群衆的疾苦,為困難群衆謀利,為他們解決好沒有錢請律師、打官司難的問題。開展法律援助體現了黨和政府誠心誠意為群衆辦實事、解難事,心系群衆利益,關心群衆疾苦,努力排憂解難,合乎民意,順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國得以實現的有力保證。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報告的認可和憲法的确認。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衆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民主權意味着人民當家作主,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的主人。這是馬克思曆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隻有人民的權利得到了保障,黨的合法執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認,依法執政才能得以實行。法律援助行為以憲法和法律為武器,對黨和政府的行為舉措進行監督,對立法、執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間接的幫助,增強了廣大人民群衆的法律意識,維護了廣大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保證了依法治國的順利實現。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實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确提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要以保持黨同人民群衆的血肉聯系為核心,這是對黨執政規律的本質認識。黨來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黨區别于其他任何政黨的一個顯著标志。黨是在與人民群衆的密切聯系、共同戰鬥中誕生、發展、壯大、成熟起來的。黨離不開人民,始終保持與人民群衆的血肉聯系是黨始終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源泉所在。

隻有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衆的血肉聯系,黨才能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才能從人民群衆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衆的信任和支持,從而不斷鞏固自己的執政地位。

弱勢群體是人民群衆的組成部分,而且就中國情況來看,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複雜、分布廣泛的群體。主要是由孤、寡、殘疾、下崗、失業、農村失地、失保等人員構成。他們在維權、經濟收入、個人能力等方面都處于弱勢,共同特點就是貧困。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關注弱勢群體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産黨,關心和幫助弱勢群體,化解弱勢群體的困難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要保證有牢固的執政地位就必須從執政的角度化解弱勢群體的困難。

法律援助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弱勢群體。它是使黨能夠聽到弱勢群體的呼聲、保持上下通暢的利益表達機制。弱勢群體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利益喪失感等心理反應,所以應該本着緩解社會心理沖突、協調不同群體間的利益關系、促進社會整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通暢的利益表達機制,廣開與人民群衆溝通的渠道,使人民群衆,特别是弱勢群體對社會問題、改革開放、利益分配等事項的建議、要求、批評等,能直接與政府有關部門對話和溝通,使他們的利益訴求得到有效表達,使他們的聲音能夠出現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從而在政策制定上能夠充分考慮到他們的利益要求。

通過健全的利益表達機制,可以把人們的心理和行為調控在适當的水平,逐步減少和消除人們的不安全心理,使弱勢群體的困難和壓力得到緩解和疏導,促進社會發展和公衆心态不斷成熟,社會穩定系數得到有效提高。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決定》明确提出:“要适應中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注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公平和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标志。随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發生變化,從全體人民利益一緻,轉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緻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體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經形成。在這樣的背景下,必須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協調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之間的矛盾沖突,維護合法權益,打擊不法行為,倡導社會正義,營造社會公平。

存在問題

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權利,實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盡管中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然還存在着許多問題和不足,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問題症結所在,探讨問題解決辦法。

第一,經費嚴重短缺。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計,中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短缺。

據統計,2003年全國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撥款僅為1.52億元,人均法律援助經費不過一角錢,遠遠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例如,福建省至今仍有20個縣市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未收到過一分錢的專項資金。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機構因經費緊缺,隻能擡高援助對象的“門檻”,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條件的群衆無法得到實質性的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連必要的交通、住宿補貼也給不了,還要支付各類調查費用,直接加重了律師辦案的負擔,影響了律師辦案的積極性,有些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辭職去了律師事務所,更别說吸引高素質法律人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員遠遠不足。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師參與,但現在律師人數遠遠不夠。中國僅有律師12萬多人,而美國加州的執業律師就有13萬多人,且美國律師職業人數的增長率比人口的增長速度要快5倍多;中國律師與全國人口的比例是萬分之零點九五,低于泰國、巴基斯坦等發展中國家。加上律師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執業,與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從而進一步加劇了供需矛盾。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還不夠大。法律援助工作應當明确一個主導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資源,盡可能使更多的困難群衆能夠獲得法律援助。滿足困難群衆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特别是與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關系較大。《條例》對涉及民事和行政訴訟的事項隻規定了一個最基本的法律援助範圍,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條例》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另外,《條例》還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經濟困難标準。也就是說,各省級地方執行的法律援助範圍不得小于《條例》規定的範圍,一些經濟條件好,援助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在《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擴大法律援助範圍,科學地制定經濟困難标準,盡可能降低門檻,使更多的公民成為法律援助對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困難公民,都能獲得法律援助。但這種标準仍然較高,令諸多公民難以獲得“通行證”。

第四,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憂。現已成立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縣級地方設立機構雖然基本完成,但由于經費不足或者根本沒有經費,使得法律援助工作開展得十分有限。這個問題集中在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一些省份,而中國貧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縣級地方尤其是廣大農村。因此,如何有效地開展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滿足縣級地方貧困者及其他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需求,成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的難點。

第五,現在的法律援助主要還局限在訴訟領域,即幫人打官司。一般僅僅将維護經濟貧困者的權益作為工作的重點,但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保護等公益訴訟關注不夠,甚至完全不将其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

深入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是黨和政府的共同責任,必須以法治、平等、公正為基本價值取向,不斷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大膽探索,勇于創新,采取措施,狠抓落實,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不斷發展深入。

一是要建章立制,規範程序,夯實法律援助基石。要在總結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上,将那些好的辦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以規範和指導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二是要明确任務,落實責任,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作用。在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合理組織本機構人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願者參與辦案。同時在滿足社會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時,不斷積累經驗,促進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向專業化方向發展。要根據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特點,規定他們應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内容和方式,組織、引導他們在民事法律事項中,開展與其工作領域和業務能力相适應的法律援助。

三是要構築網絡,理順關系,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各級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采取切實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參與法律援助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他們以自身資源積極投身到法律援助事業中來,壯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廣泛地滿足貧困群衆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積極探索與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參與法律援助的組織形式和方式,引導他們規範開展工作。四是在争取各級政府保障經費的同時,要加強宣傳,争取社會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是我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依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執行,把法律援助當作政府的責任真正地承擔起來。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開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對于解決社會矛盾,促進司法公正和正義,維護社會的平衡與穩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特别是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法律援助将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策規定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條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條 公民經濟困難的标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自決定再審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關告知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辯護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 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的内容應當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口頭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将送達回執入卷。對于被告知人當場表達申請法律援助意願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七條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24小時内将其申請轉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機構,并于3日内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第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于7日内作出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和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應當及時發送申請人,并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了解案件辦理過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情形等情況。

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聾、啞人;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辯護的,應當将通知辯護公函和采取強制措施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副本或者複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通知辯護公函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場所或者住所、通知辯護的理由、辦案機關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自受理強制醫療申請或者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之日起3日内,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師擔任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強制醫療申請書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通知代理公函應當載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辦案機關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辯護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定承辦律師并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應當載明承辦律師的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辯護執業經曆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對于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十四條 承辦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委托手續。

承辦律師應當在首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詢問是否同意為其辯護,并制作筆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師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

第十五條 對于依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持自己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準許,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對于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于應當通知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查明拒絕的原因,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公安機關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将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承辦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其意見,并記錄在案。承辦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變更開庭時間的,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承辦律師。承辦律師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出庭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延期開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開庭的,應當及時通知承辦律師。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承辦律師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不開庭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承辦律師複制案卷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或者減收。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決定後,人民法院在終止審理或者作出裁決後,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機關辦理後,應當在5日内将相關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送達承辦律師,或者書面告知承辦律師。

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名稱、承辦律師姓名以及所屬單位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制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發送受援人,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内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辦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函告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通知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強制醫療案件中的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而沒有告知,或者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或者訴訟代理而沒有通知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申訴或者控告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律師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法律援助業務規程,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解答咨詢、參加庭審等工作,依法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業務指導,督促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确保辦案質量。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根據律師事務所、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實施獎勵和懲戒。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律師有違法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損害受援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調,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詢、申請轉交、組織實施等方面的銜接工作,促進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發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同時廢止。

注意事項

申請條件

(1)申請事項屬于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确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

(1)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适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沖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回避。

受援人應履行的義務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确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标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申請流程材料

(一)申請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通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二)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并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3)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4)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

(5)申請人保證所提交的證明及證據材料屬實的聲明。

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申請,由接待人員按上述要求記入筆錄,申請人簽字或捺指印确認。

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6] 

3、申請人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内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2、對不符合條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确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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