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

由侵權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法律制度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财産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中文名:國家賠償 外文名:State compensation 發布單位: 别名: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分類: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通過日期:1994年5月12日 實施日期:1995年1月1日 修訂日期:2010年4月29日 性質:義務賠償

基本概念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根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正。

該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執行案例

念斌案

2017年1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念斌申訴,念斌針對錯判法院的索賠進程已經終結,賠償數額止步于119萬元,但最高法稱可另向公安機關索賠。此番念斌新申請的國家賠償,即針對主管看守所的福州市兩級公安機關。

念斌稱羁押期間遭違規使用警械導緻傷殘,索賠412.85萬元。念斌此次向福州市兩級公安機關索賠412.85萬元,包括傷殘賠償金57.35萬元、醫療費17萬元、後續治療費4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以及此前法院拒絕賠償的伸冤費用、誤工費等268.5萬元。

2017年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就該案進行開庭質證。福州市公安局請了一名來自湖北的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鑒定報告。念斌及代理律師已分别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開庭,并要求通知此前的鑒定人出庭。法院暫未對這一申請作出回應。

聶樹斌案

2017年5月,聶樹斌申請412萬元國家賠償,此前已索得119萬,部分申請已被駁回。

劉忠林案

2019年1月7日,吉林劉忠林獲賠國家賠償460萬,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2624448.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975551.42元。

廖海軍案

2018年8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廖海軍獲得國家賠償340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約占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3%。

趙作海

因同村村民失蹤後發現無頭屍成為重大嫌疑人,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又因“被害人”的歸來而被改判無罪。11年的牢獄生涯,給趙作海換來的是65萬元的國家賠償。如今,僅僅5年的時間,這筆錢已全部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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