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011年發布的法律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由國務院于2011年1月21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制定機關:國務院 主要内容: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

發布信息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号

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政策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内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财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衆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拟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衆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将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讨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範圍内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範圍确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内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将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确定。

對評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随機選定等方式确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币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産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産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确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内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産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産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确定的搬遷期限内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内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号、産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将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範圍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産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産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内容解讀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補償主體

過去,多數情況下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往往盡可能壓縮拆遷補償标準,并且把拆遷負擔轉嫁到房價裡,這樣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征收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征收與補償主體。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拆遷條例》将拆遷設置成行政許可的方式,給拆遷人頒發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協議一旦達不成,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遷人的拆遷裁決,而政府卻不承擔責任,由此導緻的拆遷矛盾愈演愈烈。而《征收補償條例》将拆遷許可證的方式廢除,所有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都變為政府行為,政府對此負責。被征收人對政府的征收決定不服的,既可以進行行政複議,也可以進行行政訴訟。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責任,一旦出現問題,責任主體就非常明确,政府會謹慎地對待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樣,從制度上保證了征收、補償工作的規範化。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範圍

《征收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必須以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并以列舉的方式對公共利益進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範圍。征收城市房屋必須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我國的具體國情而言,工業化、城鎮化是經濟社會發展、國家現代化的必然趨勢,符合廣大人民群衆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2004年我國憲法修正案為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私有财産,規定隻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進行征收或者征用。這标志着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征收混為一談的拆遷模式已成為曆史。

三、征收過程程序化,強調尊重被征收人意願

征收程序是規範政府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促使政府做好群衆工作的重要保障。《征收補償條例》提高了對征收補償方案的公衆參與程度,征收補償方案應征求公衆意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被列入條例,是對被征收人權益的尊重,也是突破。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讨論決定。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公布。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

《征收補償條例》比較強調民衆的參與,這個征收和補償涉及到幾個環節,一個就是作出征收決定,要不要征收。如果做了這個征收決定以後,就是怎麼補償,什麼标準,這個補償裡面老百姓能不能參與。那麼這好幾個環節裡面,實際上這次的條例都規定了老百姓的參與,尤其是利害關系人的參與。《征收補償條例》為規範政府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明确征收補償标準

房屋征收中給予多少補償,是人們最為關注的問題,直接關系人民群衆的切身利益。而且搬遷引發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補償的标準和補償是否公平上。

《征收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補償條例》明确了補償的時間和标準。時間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标準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這也是老百姓最關心的一點。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标準,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這不僅包括對房屋的補償,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就大體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五、被征收人協商選評估機構

過去,大多數情況下對房屋價值的評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的,或者由開發商和被征收人共同協商決定,有的甚至是由開發商指定的評估機構,所以許多被征收人都對這些評估機構不信任,被征收人沒有選擇權。《征收補償條例》規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随機選定等方式确定,這就極大地維護了被征收人的權益,有利于房屋評估的公平和公正。這樣打破了以往一家的評估局面,并從根本上轉變錯估、漏估、少估等明知有誤又無法改變的不公現象,使評估更貼近實際、更公平、更具科學性。

六、征收房屋應先補償後搬遷

《拆遷條例》沒有明确規定“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征收補償條例》則明确了“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并進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對于之前由建設單位執行補償,容易出現推委、拖欠等不負責任的情況,《征收補償條例》明确現在由政府替代建設單位,政府也需滿足這個要求,以保證在搬遷前補償到位。由政府發放補償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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