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條例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産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産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于遺囑繼承而言的,語源自羅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将遺産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産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産份額以及遺産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并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将其遺産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中文名:法定繼承 外文名:successio ab intesta 發布單位: 情 況: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産的處理 又 稱:非遺囑繼承

曆史淵源

對于法定繼承制度在古代羅馬法中已有明文規定。由于當時的特定條件,繼承人範圍除婚姻、血緣關系外,法定繼承人還包括解放自由人的舊主人及其子女、降服人的主人。羅馬法還明确規定各種法定繼承人的不同繼承順序。在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一些國家曾長期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到了資本主義社會,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其順序,有了更為明确的規定,成為各國繼承法的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規範法定繼承原則的法律,于1985年4月10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審核通過通過,1985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同時廢止。

法律特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是主要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雖是常見的主要的繼承方式,但繼承開始後,應先适用遺囑繼承,隻有在不适用遺囑繼承時才适用法定繼承。因而,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

第二,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各國法律雖都承認遺囑繼承的優先效力,但也無不對遺囑繼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因此,盡管遺囑繼承限制了法定繼承的适用範圍,但同時法定繼承也是對遺囑繼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法律基于繼承人于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系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從這點上說,法定繼承具有以身份關系為基礎的特點。

第四,法定繼承中法律關于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産的分配原則的規定是強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變。

第五,法定繼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囑并存。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産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确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适用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産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隻處分了部分遺産,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隻處分了部分遺産,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繼承原則

繼承順序

适用法定繼承時,依照下列規則分配遺産:①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十條)。②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法》第十三條)。

第一繼承人

配偶

合法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系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

須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為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決宣告時并未自然死亡)于判決宣告之後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

父母

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産。

須注意:生父母對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子女

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須注意:

①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産;

②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産。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适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産。(根據《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須辦理收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收養無效。)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

名義上為養孫子女,實際上屬于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該“養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參與繼承,當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胎兒

胎兒的父親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隻有彼此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産。

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

須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

①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于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

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當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遺産分配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對遺産的分配份額,按照以下規則确定: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産;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①基于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對于生活有特殊困難并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②作為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③作為事後懲罰,對于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産取得人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适當的遺産。

繼承份額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各自應當繼承的份額,在各國的繼承法中一般規定為等量均分,但有的國家對生存配偶的應繼份規定有所不同。

英國

按照英國1952年《無遺囑遺産法》的規定,如死者遺有子女,配偶在扣除債務後,可得5000鎊,并對其餘一半遺産取得終身用益權;如無子女而隻有父母兄弟姐妹,則配偶在清償債務後可取得2萬鎊和剩餘遺産的一半。

日本

《日本民法典》規定,配偶在與直系卑親屬一起繼承時,其份額為遺産的三分之一;與直系尊親屬一起繼承時,其份額為遺産的二分之一;與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時,其份額為遺産的三分之二。

中國

在中國,同一順序繼承人分配遺産份額,應當首先照顧缺乏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還應考慮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扶養義務狀況和各繼承人的生産、生活狀況。如果情況相近或者繼承人協商一緻,也可以平均分配。

對于婚姻、血緣關系以外的受死者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人,或者扶養過死者的人,他們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但是為了維持他們的正常生活,鼓勵相互扶養,應當從遺産中分給他們一部分,在經濟上加以照顧,體現社會主義公德和死者生前的願望。

各國法律

由于各國的曆史傳統和社會習慣不同,法定繼承人範圍也不相同。

法國

大陸法系諸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較寬,現行《法國民法典》規定: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親屬、直系尊親屬、旁系親屬,包括表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和死者的生存配偶,均享有繼承權。如死者并非無能力立遺囑,亦未被剝奪公民權時,十二親等以内的旁系親屬有繼承權(第755條)。

德國

1896年《德國民法典》規定繼承人範圍,包括直系卑親屬、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直到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各國,如英國繼承法分動産繼承和不動産繼承兩種制度。不動産的繼承人主要是直系卑親屬;動産的繼承人包括直系卑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美國的繼承制與英國大緻相同,但其各州的具體規定各有小異。

俄羅斯

1964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的繼承人範圍,包括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還規定,除上述親屬外,被死者生前扶養1年以上無勞動能力的人,也是法定繼承人。這種規定,具有一定的社會互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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