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産分割

财産分割

夫妻财産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财産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财産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财産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1]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文名:财産分割 外文名:Property division 發布單位:

規定

家庭共同财産婚姻法中的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财産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一)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法律條款基本在這,不理解的可以詢問.

原則

夫妻間的共同财産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财産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财産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财産處理;

5、有利生産、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當要結束同居關系時,财産怎麼樣分割:

同居期間的共同财産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财産,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産、經營的收益;(3)知識産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财産。雙方共同财産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産,解除同居關系後一方所得的财産,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财産,都不屬于共有财産。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财産,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财産,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财産,不屬于共同财産。

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

1、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緻的前提下進行的。即雙方應将是否同意将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緻,還要将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隻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複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财産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

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幹預。

如前所述由于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準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隻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并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确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可筆者同樣注意到在現行的公司法律中,股東配偶的選擇加入權一樣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許判令身為股東一方補償給另一方價款确系保護了股東配偶的權利,但是如果其他股東不認可仍是無濟于事,最後還是導緻股權無法取得,隻不過變相從其他股東那裡取得補償,從某種程度上更沒有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員組成穩定。這就是公司法中對于股權轉讓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注定對于婚姻案件中非股東一方共有權保護不足。

範圍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産,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财産,

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

(5)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7)公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8)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後取得财産主張屬個人财産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财産;

(12)其他婚後應歸雙方的财産。

協議

立約人:

××,男,××歲,×族,××市××區人,退休工人,現××市××區××胡同××号(系下列立約人之父)。

××,男,××歲,×族,籍貫、住地同上,系王××之子。

××,女,××歲,×族,幹部,家××市××區××小區××号。

見證人:

××,男,50歲,××市人,現××市××區××胡同××号(與立約人××系鄰居)

立約人××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均已結婚,現三人均表示願意分家析産,改變過去共同生活的狀态,各立門戶。經協商,達成如下分産契約,并由鄰居××作見證人:

(一)××随其長子××一起生活。

(二)現住平房3間,歸長子××所有,長女××随其丈夫另祝

(三)家具及家用電器。熊貓彩電、組合音響、海爾冰箱歸其長子××,錄相機、攝像機各一台,歸其長女××。

(四)存款×萬元,由其長女××分得×萬元,長子××分得×萬元。其長子××負擔其父××日常生活費用。

(五)××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費用由其長子××和長女××共同負擔。

(六)以上所列各項,立約人完全同意,并有見證人作證。

立約人:

×××

×××

×××

見證人:

×××××律師事務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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