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

離岸

指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
離岸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非居民”是指在中國大陸以外(包括港、澳、台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包括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以及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境内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1]離岸業務的發展始于20世紀60年代,當時,一些跨國銀行為避免國内對銀行發展和資金融通的限制,開始在特定的國際金融中心經營所在國貨币以外其它貨币的存放款業務。70年代,以美元計價的離岸存款急劇增長。到80年代,随着國際銀行業設施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離岸業務将所在國貨币也包括進來。區别在于這種貨币存放僅限于非居民。
    中文名:離岸業務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英文名:Off-Shore Banking Business 特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 服務:非居民的金融活動 包括:境外政府機構,國際組織等 自然人:(包括港、澳、台地區)的自然人

起源

離岸以國境或一國之内的不同經濟區域作為離岸與在岸的分界線,具體指一國投資人為某種特定目的将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離岸管轄區政府允許投資人不用親臨公司注冊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離岸管轄區外的世界各地直接開展。

例如在香港注冊一家貿易公司,投資人可以在大陸控制該公司的一切業務經營,貿易經營可以是在歐洲與美洲之間進行。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多數為資源嚴重匮乏的島國)為振興該國(區)經濟,紛紛以法律手段制訂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管轄區内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

離岸公司與一般公司相比,主要區别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征收稅款的做法不同,離岸管轄區政府一般隻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稅款。除了有稅務優惠之外,幾乎所有的離岸管轄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如股東不願意,可以不對外披露。另一優點是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如美國的大通銀行、香港的彙豐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等。

根據有關統計數據,每年大約有十四萬家離岸公司在各個離岸管轄區成立。随着全球化的日益發展,離岸業務也突飛猛進。如今據估計全世界一半以上的資産屬于離岸管轄區。

業務範圍

為客戶提供包括美元、港币、歐元、日元等可自由兌換貨币存款服務。

基于離岸帳戶的特點,離岸業務不經營人民币,對非居民法人不可以提現、結彙,現鈔不能轉現彙。非居民自然人可以提現鈔并可以結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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