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

質權人與出質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1]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内擔保物誰占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動産、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占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中文名:質押合同 外文名:contract of pledge 别名: 類别:合同 拼音:zhi ya he tong

注意事項

實踐中,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常常容易出現混淆,因此,規範簽訂質押合同的注意事項十分具有實務價值。

簽訂質押合同需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

明晰擔保債權

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附屬于主合同即債權合同。因此,債權合同中主債權的具體内容直接關系到質押合同所擔保的範圍,乃至質押權實現的可操作性。質押合同必須明确其所擔保的債權:

①債權人和債務人(即質押權人和出質人)、

②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③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④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等。

這些信息越是詳盡越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避免糾紛。

明确質押标的的相關信息

1、質押财産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包括動産質押和權利質押。可質押的權利有:彙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标專用權,專利權,着作權中的财産權等。有些權利質押的需要注意出質登記手續的辦理,如股票出質。

注意:

①無記名有價證券與記名有價證券的區分。以無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随之生效;而以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則應以背書方式為之,即把将該證券設定質押的情形注明在該證券上,然後再将證券交付給質權人。

②權利出質時,質押合同當事人必須清楚了解該權利權屬,是否為出質人單獨所有或是與他人共有。如以股權出質時,出質人是否有權以該股權出質,是否征得公司股東會議同意。最好在增加出質人的權屬聲明保證。

2、擔保的債權範圍及清償順序

質押擔保的範圍一般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另行協商。

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債務人未如期償還借款本息、利息及費用,質權人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就該質押物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借款本息。

3、質押财産交付的時間。

質物的移轉是質權成立的條件,并不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成立是兩回事。因此,簽訂質押合同時需注意明确質物交付的具體日期,防止歧義。

其他事項

1、不得約定事項

當事人不得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獲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即轉歸債權人所有。有違法律規定。

2、意外事件的處理辦法

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緻使合同需作一定删節、修改、補充時,不應免除或減少合同當事人的相關權利或義務。最大程度的減少因偶發事件所産生的風險和糾紛。

3、引發争議的解決途徑

注意,在質押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争議解決的途徑,可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履約過程中的費用和訴訟費用的承當方可在合同中給予協商确定。

綜上,簽訂質押合同時應明确具體内容,采用書面形式,依照法律規定來辦理,以免引起法律糾紛,損害雙方利益。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86、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87、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将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複原狀、返還質物。

88、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财産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後,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财産的,該行為無效。

89、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财産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财産與實際移交的财産不一緻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财産為準。

90、質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财産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91、動産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随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合同範文

質押合同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 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傳真:____E-MAIL: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職務: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 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傳真:____E-MAIL: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職務:_____

為确保________号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财産或股權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産或股權質押。雙方經協商一緻,按 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質押的财産或股權為:(附詳細清單及出質人所有權證明)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共作價人民币________(大寫)元整,質押率為 ________%,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大寫)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_____日内将質物移交乙方占有,雙方商定 移交事項如下:________

第四條 在質押有效期内,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管費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物中的________辦理财産保險,并将保險 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約定期限。如主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 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保險财産如發生意外損失,所得賠償金應由甲方到________銀行辦理專項存款,并将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轉讓質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并将轉讓所得款項交________銀行專項存儲,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該款項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别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産,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物。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物: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後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産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 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緻,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 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主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質押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依照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複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乙方擅自挪用質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為,或返還原物,亦可請求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因隐瞞質物存在共有、争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九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 ______%的違約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經出質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6)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條 争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争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質物清單及有關證書、單據一式_____份。

甲方(印章):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印章):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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