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金制度
1975年以前,世界各國的證券市場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傭金制度。但随着1975年5月1日,美國國會通過“有價證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範圍内廢除了證券交易的固定傭金制度和實行傭金協商制,使得證券交易傭金自由化成為全球證券交易市場的基本發展方向,隻不過目前的自由化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别。
據統計,全球主要的27個證券交易所中,絕大部分對傭金的收取采用自由協商制,其中大部分實行完全的自由協商制(如紐約證券交易所、NASDAQ、東京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大坂證券交易所、巴黎證券交易所、多倫多證券交易所、意大利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瑞士證券交易所、蒙特利爾證券交易所、馬德裡證券交易所、畢爾巴鄂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少數證券交易所實行規定最低費率、最高費率或在一定區間内協商議價的方式(如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雅加達證券交易所、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新西蘭證券交易所、孟買證券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泰國證券交易所等)。
标準
目前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實行的傭金制度大緻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單一的固定傭金制;
二是差别傭金制,對大宗交易和小額交易進行劃分,然後規定不同的傭金費率;
三是按交易額的大小遞減收費;
四是浮動傭金制,即設定最高、最低或者中間的傭金比例,允許在此基礎以下、以上或上下區間浮動;
五是傭金完全自由化。
有關最新的傭金收取标準,投資者可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查詢最新公布的《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費用表》。
違規行為
《關于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标準的通知》第五條明确規定“證券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财經紀律,不得采用現金返傭、贈送實物或禮券、提供非證券業務性質的服務等不正當競争方式吸引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禁止證券公司将機構投資者繳納的證券交易傭金直接或間接返還給個人。”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
《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反商業賄賂公約》第五條規定“會員應當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公平競争,不得有下列行為:1、證券公司在經紀業務中,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機構客戶的負責人或居間人賬外暗中給予好處費和返傭。”
依據前述法規、規章之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采用所謂的零傭金、現金返傭、贈送實物或禮券、提供非證券業務性質的服務等不正當競争方式吸引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給予傭金回扣也應是明扣,而不能是帳外暗扣,如果證券公司在吸引投資者時采用前述行為和手段,就不僅是經紀業務違規定問題,其還有可能涉嫌價格不正當競争行為和商業賄賂,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