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中文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出處:刑法 犯罪方法:推銷商品、服務等 危害: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财産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财産,通常是貨币。傳銷常伴随偷稅漏稅、哄擡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隻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該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态度。簡而言之,傳銷罪屬于經濟犯罪中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種行為犯。

立案标準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司法認定

罪與非罪

1、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産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2、刑法中“傳銷”僅指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型傳銷,且要求同時具備收取入門費和拉人頭這兩個條件,不包括團隊計酬型傳銷。對組織、領導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型傳銷活動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對從事團隊計酬型傳銷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主體界定

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1、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确定傳銷形式、采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于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産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隻包括合夥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布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于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罪數形态

1、鑒于傳銷活動具有多重社會危害性的特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含侵犯參與傳銷人員人身權利等輕度犯罪行為,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盡管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既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行為,又實施了對參與傳銷人員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輕度犯罪行為,但由于前種犯罪行為與後種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隻能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2、對于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過程中對參與傳銷人員實施故意傷害、殺人、強奸、搶劫、綁架等重度犯罪行為的,由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隻能吸收輕度侵犯參與傳銷人員人身權利等輕微犯罪行為,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故意傷害、搶劫、綁架、故意殺人、強奸等犯罪之間屬于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不存在适用一罪的情況,應當數罪并罰。

3、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為了騙取财物而僞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為了從事傳銷活動、壯大傳銷活動而虛報注冊資本設立公司,為了抗拒司法人員抓捕或解救而妨害公務的,其實質是以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為目的,犯罪的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屬于牽連犯。同樣,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采用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方式實施銷售假冒僞劣産品、非法集資、非法買賣原始股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也屬于牽連犯。

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後,從事傳銷活動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同時牽連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于實施團隊計酬型傳銷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牽連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也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罰則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一般違法人員,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的參與人員未達到人數、級别的标準但又侵犯市場秩序,或者違反了許可證制度時,則應根據其在傳銷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區别對待,作出不同的處理。

追訴标準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典型案例

太平洋直購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傳銷案。6月1日,江西精彩生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彩生活公司”)原董事長唐慶南,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逮捕。

頗具戲劇性的是,唐慶南最初進入人們的視野,并非因為涉嫌傳銷案件,而是因為他近兩年來在社會上取得的“偉大成就”——投資江西十大風雲人物、誠信中國創新先鋒人物、和諧中國2010年度影響力人物、十大傑出誠信企業家等衆多榮譽。唐慶南在高喊“全球首創的創富新模式”時,卻因涉嫌拉人頭、層層批發“未來利潤”,被質疑變相搞傳銷和非法集資。

公開資料顯示:精彩生活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在江西南昌市工商局注冊成立,公司旗下的電子商務平台“太平洋直購官方網”于2008年12月18日正式上線運營。2010年9月20日,作為一家南昌市政府招商引資的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太平洋直購官方網順利進駐江西慧谷紅谷創意産業園。

網站上線以來,一直以一家科技創意型網站的良好形象出現在公衆面前。一方面,太平洋直購官方網自稱颠覆了傳統商業格局,打造了一個全新的BMC模式,給廣大消費者提供一個“省錢賺錢”、“就業創業”的平台;另一方面,提出“整合資源、共赢天下”的經營策略,将社會資源進行“全面整合”,打造了一個集虛拟經營、電子商務、供應鍊、呼叫中心、金融等傳統模式優勢于一身的超級“輕”公司。

截至2011年12月底,京東商城、凡客誠品、紅孩子、當當網、中國零食網、也買酒、攜程旅行網、愛國者等94家國内知名網商入駐太平洋直購官方網的“誠信返利商家聯盟”。在這個平台上銷售和購買的商品高達2000多萬種。

2010年,太平洋直購官方網平均每天的交易額高達上百萬元人民币,年度總交易額近3億元人民币,其中移動、電信、聯通充值繳費一項業務年總交易額高達1.9億元人民币。

2011年,網站僅聯通、移動、電信業務每月突破1個億,下半年網站商品交易月突破1300萬元人民币。

憑借如此“超前”的經營理念和雄厚的營業額,太平洋直購官方網得到了當地政府的青睐。當地政府不僅免費為太平洋直購官方網提供了整層樓的精裝修辦公室,還提供了很多優惠政策。

然而,就是這樣一家具有“全球視野”的超級公司現如今卻出現巨大變數——公司董事長被捕、内部人事大變動、13大部門被迫調整為6部門、業務銳減等。

7月10日,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江西慧谷紅谷創意産業園,發現精彩生活公司的大門被警方把守着,來訪的人員都要經過警方許可方能入内。

當日值班的民警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們是4月15日進駐過來的,每天會有7名民警值班。按照上級命令負責接待各地來的渠道商。四五月來的比較多,6月,渠道商排着長隊來了解情況,後來渠道商來得越來越少了。當記者提出希望采訪公司内部人士時,遭到值班民警拒絕。

中國青年報記者設法進入了精彩生活公司,公司内很安靜,很多辦公室都已上鎖。記者經過總經理辦公室,從門縫往裡看,辦公桌上已蒙上厚厚一層灰。長廊的拐角處有間挂着“綜合辦公室”牌子的辦公室,記者把門推開,裡面光線昏暗,幾十台電腦顯示屏亮着,房間裡約有四五十人,他們似乎無事可幹。

公司一名熊姓小姐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精彩生活公司下屬的購物網站是合法的,可以正常運營。然而,據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太平洋直購官方網之所以沒有停止運營,是因為這個網站牽涉的人太多,網站成立3年擁有1000萬名會員,近10萬名渠道商,因為涉及的人數實在太多,必須小心處理,網站沒法一關了之。

在調查中,中國青年報記者獲得這麼一組數據:截至2011年9月30日,太平洋直購官方網“誠信消費保證金”應收總金額為45億元,其中總借款17億元、實收27億元,已返還20億元,剩餘7億元。合格以上誠信渠道商78472戶、912萬餘名實名注冊會員。精彩生活公司的便利概念店6126家。而且有關數據每天都在變化,且處于上升趨勢。

3年攬10萬個渠道商、數十億元資金,自稱擁有遍及全國的1000多萬名會員。這一度被外界認為是奇迹的“業績”是如何獲得的?

早在成立之初,該網站就推出了一種所謂的新型營銷模式BMC,并在業界引發了巨大的争論。

BMC中B(Business的縮寫)指企業,C(Customers的縮寫)指消費者,M(Medium的縮寫)是指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搭建的平台。而這個模式中的關鍵點就在于M。

網站成立後,公司利用互聯網在全國發展誠信渠道商(2008年12月前稱代理商),并推出會員消費積分返利制度。在網上填寫個人信息即可免費注冊成為普通會員。

消費積分是指會員在公司太平洋直購官方網實際消費後所産生的利潤,均以PV為單位。“PV”是該網獨創的虛拟貨币:網站每件商品除标注商品價格外,還标注有PV值。該PV值就是銷售該商品所産生的利潤,1PV相當于7元人民币。

最底層的普通會員隻能享有購物的獎金返還,達到銀卡會員以上級别,才能獲取保證金5%以上的推廣返利;當消費積分達到1000PV或者直接交7000元的保證金後,普通會員即可提升為“誠信渠道商”,這時可以發展其他渠道商,還能獲取保證金20%以上的推廣返利和其他相對應的附加獎勵。

在精彩生活公司,根據消費積分把渠道商分成12等級,PV越多,級别越高,獲得的獎金也就越多。

按照公司制定的“消費積分返利比例表”,即累積了多少PV就能獲得一個返利比例,返利比例乘以手中擁有的PV值就是你能拿到的獎金。例如有5000PV,獎金比例就是26%,即獲得9100元人民币的返還。從100PV到1000萬PV,獎金比例從10%攀升到71%,獎金也從70元飙升至4970萬元。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調查,會員在網站每消費100元平均能獲得0.3個PV值,要累積到1000PV需要消費大約15萬至20餘萬元。按照這個計算方法,想通過個人消費來獲得大比例獎金難度很大。

而實際上,大部分渠道商都主要通過以下3種辦法獲取PV:一是繳納保證金,級别越高保證金越多,7000元的保證金,可以獲得1000PV,能成為“合格誠信渠道商”,7000萬元的保證金,就能獲得1000萬PV,成為最高級别的“全球誠信渠道商”;第二種,是直接發展的下線人員所繳納保證金産生的PV;第三種,就是通過下線再發展的人員(即間接下線)所繳納保證金産生的PV。積分可以無限累計,通過累計積分提升等級,進而獲取更高的返利比例,如從1000PV累積到5000PV就直接從合格誠信渠道商升級為五級誠信渠道商。

還有一個方法可以迅速地獲得大量PV,就是向級别高的渠道商購買PV。高級渠道商從公司申請到折扣低的PV,層層加價倒手批發給下級渠道商,賺取中間的差價。

合格誠信渠道商劉明(化名)在向記者談到批發PV的時候很激動:“當時我身邊的朋友都發了瘋似的向别人批發PV,因為賣出去PV後不但能獲得利潤,還能得到相應的PV。”這樣就相當于批發一分PV能得到兩份收入,“最主要的是,PV永遠不會缺貨,而且永遠不會有上限。

“PV是未來利潤,這樣層層批發PV就是提前将未來利潤分給大家。”陝西五級渠道商黃石(化名)向記者解釋到,“其實就是這種對未來利潤經營的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資金的進入。”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