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一種。故意殺人罪是故意犯罪中性質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也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隻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中文名:故意殺人罪 外文名: 發布單位: 構成要件:客體、客觀、主體、主觀要件 定義: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判刑:死刑、無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解釋及法規

刑法條文

1、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搶劫罪量刑标準。

3、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衆“打砸搶”,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6、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二款聚衆鬥毆,緻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法[1999]217号):

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确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準: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别。

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别。

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緻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後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内容,隻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後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緻人死亡,手段特别殘忍,情節特别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效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9.10.20法釋[1999]18号)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于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實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号)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隐藏或者遺棄,緻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客觀要件

1、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隻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借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産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适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3、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隻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複、圖财、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确量刑有重要意義。

判斷方法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态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别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隻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于間接故意。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複、圖财、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确量刑有重要意義。

近似罪

1、産生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别

關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殺人案件的定性,我國刑法理論一直認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隻能認定為放火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故意殺人罪與過失緻人死亡罪的區别

故意殺人罪是對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過失緻人死亡罪責對結果的發生持否定的态度。

3、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别

這兩種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傷害緻死與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傷害罪的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兩種情況。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種情況中的兩種罪,都造成相同的結果,因此,必須準确掌握它們之間的區别。

傷害緻死與殺人既遂在客觀方面都産生了死亡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他人,後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4、故意殺人罪與暴力犯罪中緻人死亡的聯系區别

(1)強奸緻人死亡于故意殺人罪的區别。

強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強奸犯罪過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導緻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而死亡的。這種情況,仍然以強奸罪定罪。如果在實施強奸婦女行為之後,為了報複、滅口等動機而将婦女或殺死的,不屬于強奸緻人死亡,而應當分别定強奸婦女罪、故意殺人罪,然後實行數罪并罰。

(2)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别。

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緻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合并論處,應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如果出于複仇或者其它個人目的而殺死被害人後,遂乘機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所實施的者殺人不是作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為了複仇或者出于其它個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圖是在殺人之後才産生的,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後,行為人出于滅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理。搶劫殺人與圖财殺人的區别。其主要區别是:搶劫殺人是行為人用殺人手段當場取得動産,而圖财殺人則是在殺人之後,經過一定時間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動産或不動産。例如,為了霸占遺産而殺死父母、兄弟姐妹等,應按故意殺人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搶劫罪論處。

(3)其它暴力性犯罪

如果暴力内容的緻人死亡中包含故意殺人内容的,以該種暴力性犯罪一罪論處;沒有包含的,以數罪并罰。

立案标準和量刑

立案标準

行為人涉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公安機關即可立案偵查。

量刑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

出于圖财、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複、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産生諸如多人死亡,導緻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

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衆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态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将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特别規定

安樂死

關于“安樂死”定性問題對實施積極的安樂死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所謂安樂死,通常是指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瀕臨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囑托而使其無痛苦地死亡。安樂死分為不作為的安樂死與作為的安樂死。

不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安樂死),是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其承諾,不采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安樂死的三種情況:

在我國,救死扶傷是公民的道義責任,是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對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應盡量給予醫務上的治療和精神上的安慰,以減輕其痛苦。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還難以得到一般國民的認同;即使被害人同意,這種殺人行為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侵害。

特别是在法律對實行積極的安樂死的條件、方法、程序等沒有明确規定的情況下,實行積極的安樂死所産生的其它一系列後果不堪設想。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不能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條的但書為根據宣告無罪。當然,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從各國刑法理論研究和刑法實踐趨勢來看,積極安樂死無罪化,或許可以逐漸實現。

大義滅親

對所謂“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

我國不承認“家法”,對一切違法犯罪人都應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法律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處死他人。行為人對違法犯罪的親屬,也隻能交由司法機關處理,私自處死違法犯罪親屬的,同樣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賠償标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隻是原則性規定,具體案情是更重要的。關于賠償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下:nn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标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往你原有病上靠。nn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标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标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标準,依照前款原則确定。)考慮春祥的戶口在哪,盡量往城鎮戶口靠。nn

4、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予以确定。)一部分靠到媽的眼睛上。nn

5、交通費、食宿費等。(以死者家屬實際合理支出考慮)

相關案例

一、李輝殺人搶劫案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準死刑,改判死刑緩期兩年。

2009年2月26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出租車司機李輝殺死乘客秦某并且搶走财物,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李輝犯罪情節特别惡劣,罪行特别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且其曾因搶劫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不到一年又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殺人、搶劫犯罪,具有累犯這一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應依法嚴懲,故判處死刑并上報最高法院核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階段,李輝委托謝通祥律師擔任辯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謝通祥律師的“其妻潘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可以作為對李輝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及被害人具有過錯”的辯護意見,2009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複71496341号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1、不核準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對李輝的死刑判決。

2、撤銷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對李輝的死刑判決。

3、發回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重新審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以(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改判李輝死刑緩刑二年。李輝現在已經在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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