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依據
現行國家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規範是一個技術标準體系,但該體系對工程質量的驗收隻規定了合格等級,對工程質量的實際水平缺少進一步的評價尺度和評價方法,無法區分“合格”工程中實際存在的質量差異。雖然現行規範較原規範的标準有所提高,但現在的合格标準實際上仍然隻是工程施工質量的最低标準。作為施工企業,不能僅僅以國家的最低标準要求自己,而必須以企業施工質量控制标準對工程的實際施工質量水平作出評價,從而促使企業的施工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在更高标準的要求下,得到不斷地提高和發展。
同時,國家标準隻确定“合格”、“不合格”的作法也為企業制定更高标準提供了空間。本标準為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企業标準,總結了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系統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以“突出質量策劃、完善技術标準、強化過程控制、堅持持續改進”為指導思想,以提高質量管理要求為核心,力求在有效控制工程制造成本的前提下,使工程質量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于受控狀态,并在較高标準的要求下得到不斷提高。
本标準以國家現行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體系為基礎,融人工程質量的分級評定,在統一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的内部驗收方法、質量标準、質量等級評定及檢查評定程序的前提下,為創工程質量的“過程精品”奠定基礎。本标準規定了建築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标準編制的統一準則和單位工程質量内部控制的标準、内容、方法和程序;對建築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等提出了高于國家标準的要求。
本标準規定的檢驗批質量檢驗抽樣方案的要求、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中的子單位工程和子分部工程的劃分、涉及建築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見證取樣及抽樣檢測等均應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标準、規範的規定。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建築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标準應與本标準配合使用。本标準以黑體字标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标準将根據國家有關質量驗收規範的變化、企業發展的需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修訂,請各級施工單位在執行标準過程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并請将意見或建議及有關資料随時反饋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質量管理部門,以供本标準修訂時參考。
負責人員
主編單位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參加單位
中國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分會、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北京市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總站、四川省華西集團總公司、陝西省建築工程總公司、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主要起草人
吳松勤、高小旺、何星華、白生翔、徐有鄰、葛恒嶽、劉國琦、王惠明、朱明德、楊南、李子新、張鴻勳、劉檢。
前言
本标準是根據我部《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标準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44号)的通知,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會同中國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分會等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的。
本标準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實踐經驗,堅持了“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指導思想,并廣泛征求了有關單位的意見,由我部于2000年10進行審查定稿。
本标準的修訂是将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和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标準合并,組成新的工程質量驗收規範體系,以統一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方法、質量标準和程序。本标準規定了建築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驗收規範編制的統一準則和單位工程驗收質量标準、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築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檢驗批質量的抽樣方案要求;規定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中子單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劃分、涉及建築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見證取樣及抽樣檢測。建築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必須與本标準配合使用。
本标準将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設标準化》雜志上。本标準以黑體字标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為了提高标準質量,請各單位在執行本标準過程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将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基本規定
1、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标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控制和質量檢驗制度。
2、建築工程應該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建築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築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
(2)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标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3)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并形成記錄。
3、建築工程質量應按以下要求驗收:
(1)應符合本标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2)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