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号)。
内容
1.變更公司名稱
(1)新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原件。
(2)公司變更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3)變更的決議或補充章程的原件及複印件
2.變更注冊資本
(1)變更的決議或補充章程的原件及複印件。
(2)驗資報告的原件及複印件(營業執照注明未注資的除外)。
3.改變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2)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3)國有企業提供上級部門的任命書原件及複印件。
(4)沒有國有企業上級部門任命書的納稅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願意承擔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該納稅人涉稅業務的權利和義務的聲明”,對不提供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4.改變登記注冊類型;
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5.改變注冊(住所)地址或經營地址;
(1)注冊地址及生産、經營地址證明(産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為自有房産,提供産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産權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生産、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緻,分别提供相應證明。
(2)《發票繳銷登記表》(一式二份)(若經營地遷移到市内其他行政區的需提供)。
(3)進出口業務的納稅人需提供經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批通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通知書》。
6.改變銀行賬号;
(1)銀行開立賬戶的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2)《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委托繳稅協議書》(一式三份,變更ETS繳稅賬戶時提供)。
7.變更核算形式、投資方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2)隻有投資總額發生變動的,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的原件和複印件(即隻變更投資方信息、投資總額不發生變動的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
8.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2)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9.變更經營範圍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适用于無營業執照的納稅人)。
(2)《納稅人稅種登記表》(一式二份、涉及稅種變更的填寫)。
10.分支機構申請變更其總機構相關登記信息:
(1)總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2)總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11.總機構變更其分支機構相關登記信息
(1)分支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2)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11.變更納稅人識别号
(1)因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變更納稅人識别号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2)因納稅人基本信息變更或因行政區劃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納稅人識别号的,提供相應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流程
(一)申請
納稅人稅務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在發生變更後30日内,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登記管理崗位領取填寫和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1、納稅人因變更工商登記而需變更稅務登記的: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注冊登記執照)及複印件;
(3)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内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4)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資料(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5)《稅務登記變更表》;
(6)《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涉及稅種變更的);
(7)其他有關資料。
2、非工商登記變更因素而變更稅務登記内容的: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内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資料(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稅務登記變更表》;
(5)《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涉及稅種變更的);
(6)其他有關資料。
(二)受理
稅務登記管理崗位審閱納稅人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三)審核
1、對納稅人報送的變更登記表及附列資料進行核對,檢查填寫内容是否準确,有無漏缺項目。
2、對變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号碼進行審核比對,檢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納稅義務的記錄。
(四)證件制作、發放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内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内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内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内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相關條例
第十六條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内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