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重慶市為保護環境、防治大氣污染制定條例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衆健康,推進生态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中文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外文名: 發布單位: 批準日期:2017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17年6月1日 批準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修訂的條例

2017年3月2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1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工業及能源污染防治

第四章 機動車船污染防治

第五章 揚塵污染防治

第六章 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衆健康,推進生态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标,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綜合施策、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盡責、公衆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機制,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标準并逐步改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将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對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和預警預控,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實施協同控制。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市政、農業等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其管轄範圍内露天焚燒、垃圾堆放、餐飲活動、機動車維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氣污染的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市實行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标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将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為對其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大氣污染成因、治理技術和防治對策等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先進适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

第八條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文明、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标準和本市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衆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标準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限期達标規劃并向社會公開,采取措施限期達标。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标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衆等方面的意見,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适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标規劃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規劃編制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本市自然地貌形态、氣象條件,科學規劃通風廊道的空間結構和總體布局,以及建築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風廊道暢通。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