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和作用
空運提單與海運提單有很大不同,卻與國際鐵路運單相似。它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重要的貨物運輸單據,是承托雙方的運輸合同,其内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一)空運提單是發貨人與航空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
與海運提單不同,空運提單不僅證明航空運輸合同的存在,而且空運提單本身就是發貨人與航空運輸承運人之間締結的貨物運輸合同,在雙方共同簽署後産生效力,并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運單上所記載的收貨人後失效。
(二)空運提單是承運人簽發的已接收貨物的證明
空運提單也是貨物收據,在發貨人将貨物發運後,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就會将其中一份交給發貨人(即發貨人聯),作為已經接收貨物的證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并在良好條件下裝運的證明。
(三)空運提單是承運人據以核收運費的帳單
空運提單分别記載着屬于收貨人負擔的費用,屬于應支付給承運人的費用和應支付給代理人的費用,并詳細列明費用的種類、金額,因此可作為運費賬單和發票。承運人往往也将其中的承運人聯作為記賬憑證。
(四)空運提單是報關單證之一
出口時空運提單是報關單證之一。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機場進行進口報關時,空運提單也通常是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證。
(五)空運提單同時可作為保險證書
如果承運人承辦保險或發貨人要求承運人代辦保險,則空運提單也可用來作為保險證書。
(六)空運提單是承運人内部業務的依據
空運提單随貨同行,證明了貨物的身份。運單上載有有關該票貨物發送、轉運、交付的事項,承運人會據此對貨物的運輸做出相應安排。
空運提單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條款,其中一份交發貨人,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貨物的依據。
第二份由承運人留存,作為記賬憑證;最後一份随貨同行,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時作為核收貨物的依據。
分類
一、航空貨運單的分類
(一)按有無承運人的名稱分類
航空貨運單包括兩種
(1)航空公司貨運單(Airline Air Waybill)
印有出票航空公司(issue carrier)名稱及标志(航徽、代碼等)的航空貨運單。這類空運單代表出票航空公司的身份。
(2)中性貨運單(Neutral Air Waybill)
沒有預先在運單上打印任何承運人名稱及标志的貨運單。這類空運單不代表任何一個航空公司,是中立貨運單。
(二)按照不同作用分類
⑴航空主運單(MAWB,MasterAirWaybill)
凡由航空運輸公司簽發的空運提單就稱為主運單。它是航空運輸公司據以辦理貨物運輸和交付的依據,是航空公司和托運人訂立的運輸合同,每一批航空運輸的貨物都有自己相對應的航空主運單。
⑵航空分運單(HAWB,HouseAirWaybill)
集中托運人在辦理集中托運業務時簽發的空運提單被稱作航空分運單。在集中托運的情況下,除了航空運輸公司簽發主運單外,集中托運人還要簽發航空分運單,此時各方的關系如圖所示。
手續
計費重量
航空公司規定,在貨物體積小,重量大時,按實際重量計算;在貨物體積大,重量小時,按體積計算。
在集中托運時,一批貨物由幾件不同的貨物組成,有輕泡貨也有重貨。其計費重量則采用整批貨物的總毛重或總的體積重量,按兩者之中較高的一個計算。
計費重量的計算規則:
計費重量是按實際重量和體積重量兩者之中較高的一個計算。
1.實際重量
實際重量是指一批貨物包括包裝在内的實際總重量。凡重量大而體積相對小的貨物用實際重量作為計費重量。
具體計算時,重量不足半公斤的按半公斤計;半公斤以上不足1公斤的按1公斤計;不足1磅的按1磅計算。
2.體積重量
體積重量對于貨物體積大而重量相對小的稱為輕泡貨物。計算方法是:
⑴分别量出貨物的最長、最寬和最高的部分,三者相乘算出體積、尾數四舍五入。
⑵将體積折算成公斤(或磅)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組織規定在計算體積重量時,以7000立方厘米折合為1公斤。
中國民航則規定以6000立方厘米折合為1公斤為計算标準。
種類
1.運價:承運人為運輸貨物對規定的重量單位(或體積)收取的費用稱為運價。運價指機場與機場間的空中費用,不包括承運人,代理人或機場收取的其他費用。
2.運費:根據适用運價計得的發貨人或收貨人應當支付的每批貨物的運輸費用稱為運費。
3.航空公司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所制定的三個區劃費率收取國際航空運費。一區主要指南北美洲,格陵蘭等;二區主要指歐洲,非洲,伊朗等;三區主要指亞洲,澳大利亞。
4.主要的航空貨物運價有四類:
⑴一般貨物運價;
⑵特種貨物運價或指定商品運價;
⑶貨物的等級運價;
⑷集裝箱貨物運價。
起碼運費
是航空公司辦理一批貨物所能接受的最低運費,不論貨物的重量或體積大小,在兩點之間運輸一批貨物應收取的最低金額。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起碼運費。
其他規定
各種不同的航空運價和費用都有下列共同點:
1.運價是指從一機場到另一機場。而且隻适用于單一方向。
2.不包括其他額外費用。如提貨,報關,接交和倉儲費用等。
3.運價通常使用當地貨币公布。.運價一般以公斤或磅為計算單位。
4.航空運單中的運價是按出具運單之日所适用的運價。
内容
航空公司簽發的航空貨運憑單,俗稱為主運單(是相對于貨運代理簽發的運單被稱為分運單而言),是航空運輸的運輸憑證和托運協議。
空運單與海運提單的主要區别之一就是,它不是被托運貨物的物權憑證,運單正本在很多情況下,并不是提貨的必要條件。
運單有三份正本,在運輸發生時分别應提交給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副本數量按照标準應該是9份,在現代運輸條件下可以根據需要決定,一般不作強制要求。
常用語
空運提單不同于海運提單,本身并不表彰所托運的貨物,它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貨物收據。空運提單的常用詞如下所示:
1.提貨單:承運人向收貨人簽發的文件,用于從貨運站經營者處提取貨物。
2.托運人:貨物運輸合同中指定的向收貨人發貨的人或公司。
3.托運人托運聲明書(簡稱:托運書):包括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人關于準備文件和付運貨物的指示的文件。
4.STA/STD:預計到港/離港時間的縮寫。
5.運輸申報價值:由托運人向承運人申報的貨物價值,目的是要決定運費或設定承運人對損失、損害或延誤所承擔責任的限制。
6.墊付款:由承運人向代理人或其它承運人支付,然後由最終承運人向收貨人收取的費用。這些費用通常是為支付代理人或其它承運人因運輸貨物而付出的運費和雜費而收取的。
7.禁運:指承運人在一定期限内拒絕在任何航線或其中的部分航線上或接受轉機的來往于任何地區或地點承運人任何商品、任何類型或等級的貨物。
8.ETA/ETD:預計到港/離港時間的縮寫。
9.出口許可證:準許持證人(托運人)向特定目的地出口指定商品的政府許可文件。
10.離岸價格FOB:在「船上交貨」的條件下,貨物由賣方在買賣合同指定的裝船港裝船。貨物損失或受損害的風險在貨物經過船舷(即離開碼頭被置于船上後)時便轉移給買方,裝卸費由賣方支付。
11.機場離岸價:這術語與一般FOB術語類似。賣方在離境機場将貨物交與航空承運人後,損失風險便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12.貨運代理:提供服務(如收貨、轉貨或交貨)以保證和協助貨物運輸的代理人或公司。
13.進口許可證:準許持證人(收貨人)進口指定商品的政府許可文件。
14.航空公司貨運單:這是包括一批集裝貨物的航空貨運單,上面列明貨物集合人為發貨人。
15.中性航空運單:一份沒有指定承運人的标準航空貨運單。
16.收貨核對清單:貨運站經營者接收托運人貨物時簽發的文件。
17.受管制托運商制度:是政府對所有空運代理進行安全檢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