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

法學概念
贈與合同是法學概念。是指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其中,出贈财産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贈與的一方為受贈人。其特點是贈與的無償性和諾成性。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财産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中文名:贈與合同 外文名:contract of gift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法學 概念:把自己的财産無償地送給受贈人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十一章

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十一章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法律條文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财産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财産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财産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的财産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财産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内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緻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财産。

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特征

1、贈與合同為轉移财産權的合同。贈與合同以贈與人将其所有的财産無償轉移給受贈人為其内容,贈與的法律效果就是轉移财産所有權。贈與标的不僅限于有形物,貨币、有價證券等也可以成為贈與的标的物。這一特征使贈與區别于無償借用合同。

2、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贈與合同不必非采用書面或特殊形式不可。依《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等。但贈與的财産如需辦理登記等手續的,則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3、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根據贈與合同,贈與人單方負有将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财産交付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并不負擔任何義務,亦即受贈人取得贈與物時不須支付對價。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并且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這不等同于受贈人向贈與人為給付的履行行為。正是因為如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以作為贈與合同的受贈人。

4、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為了更好地約束贈與人,許多學者認為贈與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即隻要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對方也同意接受贈與,贈與合同即成立,而贈與人是否交付了贈與物在所不問。

合同終止

贈與合同的終止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任意撤銷權實際上是賦予了贈與人在贈與合同生效後,實際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權利。行使這一權利的條件包括: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标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其中,動産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産和特殊動産(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變更登記為要件;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随之消滅。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緻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内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注意事項

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在實踐中簽訂贈與合同應注意如下幾點:

一、贈與合同的内容要具體明确。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财産名稱、财産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麼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争議解決方式。

二、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财産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将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财産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将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三、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财産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四、贈與的财産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内容。

五、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财産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将承擔責任。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