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廣東省政府規定
為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中文名: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外文名: 發布單位: 目的: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 條目數: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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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适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事業單位,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事業單位補充人員,除下列情形外,應當實行公開招聘:

(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安置的人員;

(二)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免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三)公務員調動到事業單位工作的;

(四)事業單位間經費來源相同的崗位之間和财政核撥經費的崗位向财政核補的崗位以及非經費自籌的崗位向經費自籌的崗位流動的人員;

(五)引進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級以上學科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确認急需引進的其他高層次人才、短缺專業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四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标準,貫徹公開、平等、競争、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事業單位自主用人相結合,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内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方案

第七條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制定招聘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核準,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招聘方案後7個工作日内作出核準意見。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應當包括:

(一)用人單位情況簡介;

(二)招聘人數;

(三)招聘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和資格條件、崗位薪酬和相關待遇;

(四)招聘範圍;

(五)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考試時間和地點、考試方式和範圍、面試人數的計算方法、最終成績的計算方法、考試成績的公布時間和方式;

(七)體檢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員名單的公布方式、咨詢電話、舉報或者投訴電話;

(九)需要說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條招聘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核準後,應當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可以同時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

公告的發布時間距離報名開始的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應當與經核準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緻。

第九條招聘方案公告後不得擅自更改。招聘方案需要更正的,應當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同意後發布更正公告,同時可以順延報名、考試時間。

第三章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條公開招聘的報名工作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公開招聘可以采取網上報名或者現場報名的方式接受報名,報名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公開招聘采取網上報名方式的,應聘人員應當在網上填寫《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打印筆試準考證或者面試通知。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在面試前對面試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公開招聘采取現場報名方式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在接受報名時,應當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查驗核實有關證書、證明。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聘人員,發給筆試準考證或者面試通知。

第十四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者技能條件;

(四)适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得應聘。

第四章考試、體檢及考核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考試采取筆試加面試的方式進行,崗位特殊需要的,經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批準,允許采取面試的方式進行,面試可以設計實際操作測試或者測評等環節。

考試的内容應當包括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試的試題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委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統一命制。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考試工作,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當地人事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筆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筆試成績在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八條考生對自己的筆試分數有疑問的,可以在分數公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下載并填寫《考生查分登記表》,送考試組織單位申請查分。每個考生隻能申請查分一次。

分數核查的範圍限于:

(一)主觀題卷面有無漏評,分數的計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誤的;

(二)客觀題答題卡作答而無考試成績的;

(三)有違紀、違規、異常記錄的。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收到查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複。經核查需要更改分數的,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内更改網上公布的分數,并通知因更改分數受到影響的考生。

第十九條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面試人數計算方法和考生的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試人選進行面試,面試人選出現空缺的,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其他考生。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筆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内将參加面試人員名單在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條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成立面試評委小組,評委人數應為奇數,且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一條考生應當在面試前30分鐘抽簽确定面試順序。

考生不在規定時間内到達面試候考室的,視為放棄面試。

面試使用統一試題的,面試期間應當對考生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二十二條面試評委小組應當在考生面試完畢後當場評分、統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試成績。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拟聘人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額的體檢人選進行體檢。

體檢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體檢要求和考生的體檢結果确定考核人選進行考核。

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公示與聘用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考核要求和考生的考核結果确定拟聘人選,并将拟聘人員名單在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且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拟聘人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考試組織單位提出,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聘用人員名單,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因下列情形導緻拟聘崗位出現空缺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其他考生,并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報批時說明以下情況:

(一)應聘人員體檢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選公示的結果影響聘用的;

(三)拟聘人選放棄聘用的;

(四)未在規定的報到時間内報到的;

(五)導緻拟聘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監督

第二十八條應聘人員與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财務、審計、紀檢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從事公開招聘工作的負責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與應聘人員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招聘公正性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對公開招聘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10個工作日内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決定受理的舉報或者投訴,應當組織調查,并将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同時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應聘人員在公開招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考試資格或者聘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體檢或者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從事招聘工作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公開招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處分并調整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工作失誤導緻向社會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現重大錯誤影響公開招聘順利進行的;

(二)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作弊的;

(三)故意或者過失洩露考試題目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不進行公開招聘,擅自聘用人員的,取消聘用人員的聘用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影響招聘工作公開、公正、公平進行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中央和國家機關駐粵事業單位招聘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主管部門對公開招聘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中的《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考生查分登記表》、筆試準考證和面試通知的表格式樣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制定。表格式樣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免費下載使用。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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