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能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
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并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一般有三個來源,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二是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三是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險狀态所産生的義務。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為人雖有某種特定義務,但由于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緻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 中文名: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 外文名:
  • 适用領域:
  • 所屬學科:
  • 說明: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
  • 條件: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
  • 補充: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條,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以刑罰。n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确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适當的刑罰處罰。

義務根據

不作為,作為危害行為的基本表現形式之一,其含義如何,刑法理論上衆說紛纭。筆者認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特定法律義務(不僅僅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

不作為犯罪,則是指以不作為形式實現的犯罪,即負有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該義務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會,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之本質特征。不作為犯罪的義務根據或來源有哪些?我國刑法學界存在諸多不同見解。

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三來源說。認為不作為特定義務的來源有:法律有明文規定;職務或業務上的要求;行為人先前的行為。

(2)四來源說。又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應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有的則以“合同簽訂的義務”取代上述觀點中的“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3)五來源說。認為作為義務的根據,依照我國的國情和刑法規定精神,可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法律上的明文規定;職務上和業務上的要求;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自願承擔的某種特定義務;在特殊場合下,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義務。

筆者認為,将“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要求履行的義務”視為作為義務,勢必無限制地擴大不作為犯罪的範圍,易與罪刑法定主義相悖。正如有的學者指出,從義務的性質看,有法律義務、道德義務、習慣義務之分。違反不同的義務,會給行為人帶來不同的責任後果,而不作為犯罪所違反的隻能是法律義務(不單指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引者注)。

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要求履行的義務,則是一般的社會道德義務,違反這種義務,固然應受道德譴責,但不能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比如無特定法律義務的某甲,眼見路人不慎落水有溺水死亡的危險,自己熟谙水性而不予搶救,坐視落水者死亡。為此,某甲顯然違背道德義務,但其并無不作為殺人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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