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條,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以刑罰。n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确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适當的刑罰處罰。
義務根據
不作為,作為危害行為的基本表現形式之一,其含義如何,刑法理論上衆說紛纭。筆者認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特定法律義務(不僅僅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
不作為犯罪,則是指以不作為形式實現的犯罪,即負有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該義務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會,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之本質特征。不作為犯罪的義務根據或來源有哪些?我國刑法學界存在諸多不同見解。
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三來源說。認為不作為特定義務的來源有:法律有明文規定;職務或業務上的要求;行為人先前的行為。
(2)四來源說。又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應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有的則以“合同簽訂的義務”取代上述觀點中的“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3)五來源說。認為作為義務的根據,依照我國的國情和刑法規定精神,可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法律上的明文規定;職務上和業務上的要求;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自願承擔的某種特定義務;在特殊場合下,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義務。
筆者認為,将“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要求履行的義務”視為作為義務,勢必無限制地擴大不作為犯罪的範圍,易與罪刑法定主義相悖。正如有的學者指出,從義務的性質看,有法律義務、道德義務、習慣義務之分。違反不同的義務,會給行為人帶來不同的責任後果,而不作為犯罪所違反的隻能是法律義務(不單指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引者注)。
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要求履行的義務,則是一般的社會道德義務,違反這種義務,固然應受道德譴責,但不能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比如無特定法律義務的某甲,眼見路人不慎落水有溺水死亡的危險,自己熟谙水性而不予搶救,坐視落水者死亡。為此,某甲顯然違背道德義務,但其并無不作為殺人的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