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民事糾紛專業名詞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中文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
  • 外文名:
  • 别名:
  • 前提: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
  • 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
  • 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由認定

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者因勞務活動而受到傷害,在提供勞務者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釋義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與提供勞務者緻害責任不同,前者針對的是雇傭關系内部雇主與雇員即提供勞務者與接受勞務者之間的責任分擔,而後者針對的是勞務接受者與雇傭關系之外的他人之間的關系。在責任歸責原則上,前者适用過錯責任原則,而後者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法律适用

處理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

注意事項

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時,與提供勞務有關的侵權糾紛在确定案由時宜注意緻害責任和受害責任的外部關系和内部關系的區分,選擇适用相應的案由。

特點

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案件,多數發生在一些小工廠、小作坊、農村自建房、裝修、裝飾等業務中,此類案件普遍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安全意識淡薄。提供勞務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專業技術,接受勞務一方往往不對提供勞務一方進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要求提供勞務一方超負荷工作,違章蠻幹,雙方忽視安全問題,導緻事故頻發,造成意外傷害。

2、法律意識差。接受勞務一方,多數為農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識欠缺。由于經濟不寬裕,受到傷害後,不能聘請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訴訟,導緻對索賠的項目不明,經常遺漏、或過高、過低提出訴訟請求,維權能力差,權利難以得到保障。

3、賠償主體難确定。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一般未訂立書面勞務合同,幾乎都是口頭承諾,或者隻是經人介紹跟着某某幹活或者幹某某活等,去留随意性大,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确。糾紛發生時,提供勞務者往往難以正确确認索賠對象,導緻同一受害事實反複起訴,增加當事人訴累。

4、獲得賠償難。此類糾紛不同于勞動關系,提供勞務者不能如勞動者因工受傷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接受勞務者也無法通過社會保險的方式分散用工風險,發生事故時接受勞務一方經常無力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害人難以獲得賠償,造成此類案件上訴率高、上訪率高、執行難等,矛盾尖銳,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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