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的投入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本各省、自治區、直轄教育事業發展,開征的一項地方政府性基金。該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經費的投入補充。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規定,在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内,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2%
    中文名:地方教育費附加 外文名: 别名: 戰略:科教興省 性質:地方政府性基金 作用:教育經費的投入補充 計稅依據:流轉稅稅額

概述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規定,在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内,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計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稅務機關自行制定。

曆史形成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國統一開征的費種,其開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

據此,内蒙古自治區政府于1995年9月1日開征地方教育附加費,遼甯省于1999年1月1日起開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開征,征收率均為1%。此後,陸續有省、直轄市開征地方教育費附加。

計算公式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2%

全面開征

2011年7月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見》要求,全面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區要加強收入征管,依法足額征收,不得随意減免。

《意見》提出,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多方籌集财政性教育經費。具體要求如下:

統一内外資企業和個人教育費附加制度。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12月1日起統一内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教育費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3%征收。

全面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和《财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綜〔2010〕98号)的要求,全面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2%征收。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比例計提教育資金。進一步調整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方向。從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區要從當年以招标、拍賣、挂牌或者協議方式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後餘額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具體辦法由财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意見》指出,各地區要加強收入征管,依法足額征收,不得随意減免。

《意見》指出,落實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規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同時,不得因此而減少其他應由公共财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征收管理

1、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國家稅務局征收。

2、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處以滞納金和罰款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進口産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相關報道

放眼全國,北京市并非是唯一開征此種收費的地方。其他的省市自治區,或是早在北京之前便已開征,或是與北京市同時開征。換言之,從今年起,在全國範圍内,中國政府的收入體系正式添增了一個新的稅費項目———地方教育費附加。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