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地增值稅清算

經濟學術語
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産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并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結清該房地産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
    中文名:土地增值稅清算 外文名:土地增值稅清算 定義: 提出者:相關部門 應用學科:經濟學

期限

對于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于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确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确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辦理清算手續。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确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單位

土地增值稅清算應該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産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清算單位。如果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别計算增值額。

資料

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參考表樣見附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房地産開發項目清算說明,主要内容應包括房地産開發項目立項、用地、開發、銷售、關聯方交易、融資、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三)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銷售明細表、預售許可證等與轉讓房地産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記賬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記賬憑證複印件。

(四)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京版細則“十五條”

(五)實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新開盤項目銷售前,将項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銷售價格等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經稅務部門核定,對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的房地産開發項目提高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具體辦法由稅務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公布。

(六)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已經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标準但不申請清算、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産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相關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币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産的行為。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産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産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産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後的餘額。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稅率是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份額,土地增值稅稅率表是關于各種不同情況制定的相關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則是在還沒有正确計算出,房地産項目增值率的情況下,為确保稅款平穩,均勻的流入國庫,而采取的預先征收的辦法,通常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征收方法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速算扣除系數為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速算扣除系數為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速算扣除系數為35%;

(5)房地産企業建設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财法字第6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增值額×适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征收辦法。

稅率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

注:房地産企業建設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财法字第6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文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增值額×适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國務院令第138号

第一條為了規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号)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的信息實施必要審核程序,提出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并出具鑒證報告,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種鑒證業務。

第三條納入稅務機關行政監管并通過年檢的稅務師事務所,均可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

第四條在接受委托前,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業務環境包括:業務約定事項、鑒證對象特征、使用的标準、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境的相關特征,以及可能對鑒證業務産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交易、條件和慣例及其他事項。

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币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的稅金;

(五)财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标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産。

第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産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隐瞞、虛報房地産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産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産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産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内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産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産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本條例由财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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