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

公司制

現代企業主要的典型的組織形式
公司制是現代企業主要的典型的組織形式,指風險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和投資人分别出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設立公司。
    中文名:公司制 外文名:the corporate system 别名: 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内容

公司制(the corporate system)組織形式的證券交易所是按公司法組織的,交易所收取發行者的“上市費”,并抽取證券成交的“手續費”和其他服務性費用。公司是在财産所有權與其經營權分離的前提下,由投資者出資、職業經理人員進行經營管理的企業。公司制企業是一種以法人财産制度為核心,以科學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為基礎,從事大規模生産經營活動,具有法人資格并依法設立的經濟組織。

公司制具有兩個主要特點。第一,公司就是法人。公司是一個法人團體,具有法人地位,具有與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行為能力。這是現代公司制的根本特點。第二,公司實現了股東最終财産所有權與法人财産權的分離。我國法定公司形式有兩種,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币3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及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隻有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稱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财産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及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币500萬元。股東應以其認購的股份份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優點

1、治理結構成熟、完善n

公司制基金可依據《公司法》組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内部決策、治理結構相對完善、固定,管理模式較為統一。基金的運營更大程度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對于靈活的有限合夥制而言,公司制基金内部治理結構的制約機制更有效。n

2、能更多的體現投資者的權利n

投資人作為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委任并監督基金管理人。股東會還可以直接任命基金的外部審計機構,并具有審議批準基金會計報表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股東不直接幹預基金的具體運營;實踐操作中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重大投資項目行使表決權或否決權。此外,部分股東能夠通過基金投資委員會參與投資決策。n

有限合夥制所提供的投資者權利與公司制相比有一定弱化。基金管理人(普通合夥人)在基金的運營中處于主導地位。n

3、穩定性更好n

公司制基金對出資人出資、繳付期限、增減資程序等都有相對明确、嚴格的要求,基金設立後,投資人的自由度和選擇空間較小,基金的穩定性加強。例如:在有限合夥制基金中,投資人可以約定相對概括的繳付出資的條件,甚至可以約定“經合夥人一緻同意”時繳付出資;但在公司制基金中,則一般會明确繳付出資的具體時間。兩者相比,有限合夥制基金後續資金不能如期繳付、基金不能正常運營的風險高于公司制,穩定性低于公司制。n

4、治理難度低于有限合夥制n

公司制基金的制度設計和結構安排較為規範、統一,有限合夥制基金可以有更多的差異化設計,這種差異化設計緻使合夥制基金不能整齊劃一的标準化管理,而需實行差異化管理,增加了基金的管理難度。

缺點

所謂“魚和熊掌不可兼得”,雖然在降低股東風險方面公司制組織有着得天獨厚的優勢——有限責任,但也有缺點,否則公司以外的組織形式也不會存在。其缺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n

1.雙重征稅,稅負成本高n

公司制企業能夠有效降低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一個巨大的問題,即雙重征稅。公司在盈利後須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在取得分紅時還需被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公司賺取的利潤分給股東的時候,已經被征收了兩道稅,稅負成本自然高于隻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非公司制組織。n

這就是為什麼VC、PE等機構都采取非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原因。想詳細了解公司制雙重征稅的問題,可查看文章:創業公司究竟要交哪些稅?n

2.架構複雜,管理成本高n

一般來說,公司制組織内部架構比非公司制組織更為複雜。為建立治理結構,公司需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理論上,由于公司并不由股東直接管理,公司制企業的決策效率相對較低,特别是當公司股東較多且産生分歧時,公司甚至會因為長期無法作出有效決策而向法院申請解散。

除此之外,公司的成立、日常管理、注銷程序等都比非公司制組織複雜,創業者常常為了形式上的瑣事四處奔波,浪費寶貴的時間和精力。我們常見的商鋪,絕大多數采取個體工商戶的形式,這種形式管理最為簡單,能與單一的經營業務相匹配,大大降低了創業者的管理成本。

改革

公司制改革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必要條件。n

近年來,經過多年改革,全國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制面已達到90%以上,有力推動了國有企業政企分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日趨完善,企業經營管理水平逐漸提高。n

截至2016年底,仍有部分國有企業特别是部分中央企業集團層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國資委監管的101戶中央企業中,有69戶集團公司為全民所有制企業;近5萬戶中央企業子企業中,有約3200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n

公司制改革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必要條件,有利于明确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黨組織之間的權責邊界。n

為了加快推進公司制改革,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n

《方案》明确,2017年底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登記、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業),全部改制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n

根據該《方案》,中央企業推進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改制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起草或修訂公司章程;改制涉及的劃撥土地處置、稅收優惠、工商登記等方面,根據不同情況有相應的政策支持;改制過程中要加強黨的領導,同步建設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市場化經營機制,切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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