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企業

非法人企業

法律領域術語
非法人企業,又稱企業非法人,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産經營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1]企業非法人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非法人企業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獨立支配和處分所經營管理的财産,但經營單位可以刻制印章、開立往來帳戶、單獨核算、依法納稅,也可以簽訂商業合同并作為執行人。
    中文名:非法人企業 外文名: 定義: 主要類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登記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基本概念

非法人企業,又稱企業非法人,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産經營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非法人企業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非法人企業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獨立支配和處分所經營管理的财産,但經營單位可以刻制印章、開立往來賬戶、單獨核算、依法納稅,也可以簽訂商業合同并作為執行人。

能力

非法人企業是非法人組織的一種。非法人組織具備下述能力:

民事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受限制的。這種限制有的與法人相同,如不享有肖像權及經營範圍上的限制等,有的限制與法人不同,其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上級授權不得為他人擔保等。

訴訟能力

非法人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生民事法律關系,并以其名義獨立地起訴和應訴,具有訴訟能力。非法人組織一般有自己的名稱,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稱對外從事民事活動,這不同于隻能以所屬法人名義對處交往的法人職能部門。以非法人組織的名義所為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該非法人組織承擔,而不是由組織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員承擔。這一特征是非法人組織作為一個組織實體,而不是作為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體現。

管理資産

非法人組織的财産或經費,是其存在和運營的物資基礎,也是它在民事活動中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法律保障。因此,擁有一定的财産或經費,既是非法人組織的一個特征,也是非法人組織設立的必要條件之一。

非法人組織的财産在内部和外部形态上,都具有自己的特點。在外部形态上,非法人組織的财産具有不完全獨立的特征。這種不完全獨立性,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非法人組織的财産不歸組織所有。從非法人組織的财産或經費的來源,或是組織成員集資,或是創設單位的劃撥或投資。因此,非法人組織的财産真正所有人是組織的成員或團體的創設單位。第二,非法人組織的财産或經費基于所有關系,與組織外的某些其它财産有法定的責任關系。由組織成員集資而成的非法人組織财産,與出資人的财産在法律歸屬上是同一的。例如,在合夥組織中,合夥人未投入合夥經營體中的個人财産與合夥的财産在法律上沒有明确的分割界限;在合夥型聯營體中,組成聯營體的各單位未投入聯營體的所有其它财産與該聯營體的财産在法律上亦是不可分割的。由上級創設單位的投資或劃撥的财産、經費構成的非法人組織的财産,與該上級單位的其它财産在法律上也歸屬于同一主體。

非法人組織财産的這種不獨立性,決定了非法人組織财産責任能力的不完整性,即由組織外與之有法定責任關系的财産為之負連帶責任。在内部形态上,非法人組織的财産歸組織統一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該财産的整體性和穩定性,以便實現組織利益。非法人組織與其财産的關系雖非所有關系,但也是一種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排他效力的物權關系。非法人組織中,有一類特殊的組織不具有财産或經費,但因其具有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權利能力,也屬于非法人組織,比如,債權人會議和清算組織。

非經營性

包括非法人機關、非法人事業單位和非法人社會團體,主要有以下類型:

(1)黨、政、軍機關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的辦事機構;

(2)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