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

輕傷

對機體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的公告》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标準化、規範化工作,現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鑒定标準》(司發[1990]070号)、《人體輕傷鑒定标準(試行)》(法(司)發[1990]6号)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GA/T 146-1996)同時廢止。
    就診科室:外科 中文名:輕傷 季節分布:四季 疫苗預防:否 因 素: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 對 象:人體 結 果:造成組織、器官的程度的損害 解 釋: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适用範圍:法律術語

量刑賠償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刑法》第234條 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則》[3]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4]規定,緻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夥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鑒定标準

人體輕傷鑒定标準(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發〔1990〕6号

法律法規

總則

第一條本标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并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曆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确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睑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緻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别。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緻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緻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關節損傷緻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緻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闆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緻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内髒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緻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确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緻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緻孕婦難免流産。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複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标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緻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内。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緻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标準相關條文。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标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标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标準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标準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标準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

賠償标準

在輕傷害案件中,法律對傷害賠償的标準并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緻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緻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予以确定。

對于醫療費的問題,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确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确定。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要的康複費、适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确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對于誤工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對于護理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确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标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确意見的,可以參照确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确定護理級别。

對于交通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對于住院夥食補助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标準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對于營養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确定。

對于殘疾賠償金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緻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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