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輕傷鑒定标準

人體輕傷鑒定标準

損傷程度鑒定标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發布的公告》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标準化、規範化工作,現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鑒定标準》(司發[1990]070号)、《人體輕傷鑒定标準(試行)》(法(司)發[1990]6号)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GA/T146-1996)同時廢止。
    中文名:人體輕傷鑒定标準 外文名: 别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章節:六章 頒布時間: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 廢止時間:2013年12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标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并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曆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确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眼損傷

(一)眼睑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緻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别。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緻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緻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四肢長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肌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闆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緻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軀幹部穿透未傷及内髒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條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性乳房損傷導緻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腹部閉合性損傷确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損傷。

第三十六條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陰莖挫傷緻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外傷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損傷緻孕婦難産流産。

第四十三條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複的。

第四十四條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Ⅱ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凍傷比照本标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損傷緻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内。

第四十九條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緻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标準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标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标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本标準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本标準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本标準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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