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

破産

經濟名詞
所謂破産,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産不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将債務人的全部資産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并由法院宣告破産解散。破産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産。在法律上,破産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多數債權人和兼顧債務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對債務人的總财産進行分配的一種程序。破産程序又稱為概括執行或總執行,其目的在于一舉解決所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關系,因而它具有清算程序的性質。
    中文名:破産 外文名:go broke 拼音:pò chǎn 注音:ㄆㄛˋ ㄔㄢˇ 意 思:公司停止經營

解釋一覽

①債務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根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申請作出裁定,由債務人以産抵債。法院作出裁定後,指定清算人确定破産人的負債額并清算其财産,然後按法律規定的順序和比例,将其财産分配給各債權人抵償債務,不足之數額不再清償。中國在1986年頒布企業破産法(試行)。n②比喻徹底失敗:敵人的陰謀破産了。

(1).喪失全部财産。《史記·孔子世家》:“夫儒者滑稽而不可軌法;倨傲自順,不可以為下;崇喪遂哀,破産厚葬,不可以為俗。”南朝梁任昉《與沉約書》:“破産而字死友之孤,開門而延故人之殯。”唐李白《醉後贈從甥高鎮》詩:“黃金逐手快意盡,昨日破産今朝貧。”《明史·王恕傳》:“江南歲輸白糧,民多至破産,而光祿概以給庖人、賤工。”楊沫《青春是美好的》:“家中破産了,窮困了,父親又逃亡不知去向。”nn(2).債務人無力償還欠債時,法院根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申請,作出裁定,将債務人的全部财産變價,按債額定比例歸還債權人,其不足之數不再償付。周而複《上海的早晨》第一部十二:“福佑藥房宣告破産。所有福佑的債戶組織了債權團,清理債務。”曹禺《日出》第四幕:“你看我這一大堆事業,我一大家子的人,你看我這麼大年紀,我要破産,我怎麼不急?”nn(3).喻徹底失敗。葉聖陶《倪煥之》九:“‘這真成教育破産了!’三複覺得這當兒要說一句感情話才舒服,便這麼說,不顧貼切不貼切。”柳青《創業史》第一部第十二章:“他創業的第一個五年計劃已經破産了,整黨的時候已經把*黨員買地,提到犯紀律的水平上來了。”

企業申請破産,在什麼情況下不予宣告破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取得擔保,自破産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内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産,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産程序。

企業未按規定變更、破産或注銷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企業沒有按有關規定進行合并、分立、變更、破産或注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将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告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隐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十六條公司破産、解散清算結束後,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後,不在規定期限内發布公告或者發布的公告内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内容不一緻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主要特性

破産是債權實現的一種特殊形式

破産是在特定情況下運用的一種償債程序

破産的目的是為了公平的清償所欠債權人的債務

破産是在法院的監督和指揮下完成的債務清償程序

破産程序具有總括強制程序的特征

立法過程

從1994年開始,企業破産法就列入了中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之中。這部法律起草經曆了三屆中國人大任期,費時十二年之久,期間幾次擱淺。

1994年3月,根據八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要求,八屆中國人大财經委開始組織有關部門和研究單位成立起草組,開始研究起草破産法草案。為了廣泛聽取意見,起草組組織若幹調研組到各地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同時委托遼甯、四川兩省人大财經委分别起草出一份草稿。并就《企業破産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實施經驗進行了總結。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起草組經過深入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拟訂出破産法草案初稿,經向有關部門、地方和國内外專家多次征求意見,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産法(草案)》,經八屆中國人大财經委員會全體會議讨論通過後,于1995年提交中國人大常委會。但是,由于對本法的出台時機是否成熟存在不同意見,以及社會保險制度及其立法一時難以配套等原因,草案當時未能進入中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程序。

九屆中國人大期間,起草組繼續進行這一工作,一方面對當時企業改革與破産現狀進行總結研究,同時着手繼續修改破産法草案。2000年3月,起草組召開會議,就草案的修改問題進行了研究。大家認為,随着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将草案提交常委會審議的時機已基本成熟,草案包含的内容經過反複修改,廣泛征求意見,已基本可行,起草組應當抓緊工作,争取早日提交常委會審議,會議還就草案修改的原則提出了具體意見,原拟于2002年上半年再次上報中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因個别地方出現了企業不穩定現象并引起人們對國有企業破産有關問題的分歧意見,這一工作又暫告一段落。

十屆中國人大成立後,企業破産法再次被列入五年立法規劃,确定繼續由中國人大财經委員會負責組織起草。财經委員會于2003年8月調整起草機構,再次啟動草案修改起草工作。起草組根據中國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指示和立法指導思想,總結以往工作,結合中國國情和實踐經驗,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多次召開立法座談論證會,認真聽取各方意見,不斷修改完善草案,并于2003年11月将草案再次送各地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就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采取登門拜訪的形式,與有關方面多次進行協商,基本取得一緻意見。2004年5月,起草組再次召開大規模座談會,征求人民法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企業、職工和破産清算從業人員的意見,就一些重要問題進一步達成共識。5月28日,草案經中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正式征求國務院意見。随後,起草組逐條研究國務院等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再次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草案,經中國人大财經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于2004年6月21日正式提交十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初審。

此後,十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2004年10月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本來是再經過一次修改審議以後,就可以通過了,但恰恰在這一關鍵時刻,在破産清算、債務清償順序問題上出現了争議,争議的焦點是到底勞動債權優先,還是擔保債權優先?這一争就是兩年。

兩個優先都有硬道理。立法時到底把哪個放在優先的地位,就成了立法者的難題,處在兩難之間,難以取舍。在中國人大和國務院領導的關注下,中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以及許多專家學者進行廣泛調研,做了大量工作,終于找到了結合點與突破點,提出了目前這一“新老劃斷”的方案。這是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解決了曆史遺留難題,也和立法的指導思想統一起來,掃除了障礙,同時也凸顯出這部法律的中國特色。這一處理方式得到了各方面的廣泛認同,在這次常委會審議修改之後,以157票贊成,2票反對,2票棄權獲得通過。

起草過程中争議較大的問題

在法律起草過程中,在适用範圍、破産原因、重整制度、破産企業職工權益保護、金融機構的破産等問題上都曾有過争論:

第一個問題,

關于适用範圍。這在起草中有過較大争論,也幾經變化。一種意見建議将商自然人,即個體工商戶的破産及消費信貸破産納入本法調整;一種意見即起草組意見,适用所有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盈利性組織。後來在審議中,主要考慮到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破産要連帶到合夥人與個人投資者破産,而個人破産需要一定的财産登記制度與個人信用及相關的制度配套,加之依法設立的赢利性組織沒有形成固定的含義,且難以劃定明确的範圍,為便于操作,最後将本法調整範圍局限為企業法人。當然,有必要指出的是,本法雖不直接調整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但對這類企業破産的法律規定也做了必要銜接。

第二個問題,關于破産原因。早先的草案對于企業破産原因規定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清理債務”。這樣規定,簡單明了、易于操作。在征求意見和審議中,有不少人存在一種擔心,即僅以這樣一個原因即允許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破産,會不會引發大量企業,特别是國有企業破産呢?會不會給一些惡意申請者以借口?也有意見認為,目前有一些國有企業不同程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問題,如不加限制地以一種原因作為破産原因也不利于這類國企的脫困。根據這一情況,立法機關将破産原因修改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第三個問題,關于金融機構的破産。依據本法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産從大的方面應适用本法。但由于這類企業比較特殊,對于這類企業的破産要有一定的特殊措施。故在起草過程中,曾有人建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産不适用本法。但後來考慮到如不适用本法,就這類企業的破産專門制定破産法既不可能,也不符合立法的經濟性原則,而且本法規定的相關程序對這些企業也是适用的。故在最後通過的法律中,對金融機構的破産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同時規定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企業破産的一些特殊事宜,要按照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産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實施辦法來辦理。

新的問題

2007年6月1日中國實行的《企業破産法》并沒有将個人破産納入其中,立法機關的解釋是,沒有較完備的個人财産登記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時機尚不成熟。現在,沒有個人破産制度的中國破産法遇到新挑戰。居民買房貸款還沒有還完,房子地震倒塌了,怎麼辦?銀行債務難免,個人又無力償還怎麼辦?“第一屆中國破産法論壇”上,針對汶川大地震出現的一些新問題,不少專家紛紛建議中國完善破産法律制度,使個人破産有法可依。

并不完整的“破産法”

中國人大财經委原副主任委員賈志傑是當年破産法起草組組長,缺失了個人破産制度和金融機構破産的破産法被他稱為“半個破産法”。“居民房貸還沒還完,房子地震倒塌了,銀行債務難免,個人又無力償還怎麼辦?”賈志傑認為,一系列問題都需要進一步完善破産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個人破産法律,“我希望這個法能夠列入計劃。”賈志傑介紹說,破産法的出台,對于市場經濟起到了積極的維護作用。進一步完善破産法也應當包括建立并完善個人破産制度。近年來,個人破産到現在沒有明确的規定,這方面的問題越來越多,亟須依法規範。破産法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破産法。沒有個人破産,這個制度就不完整。例如,合夥企業本質是自然人企業,如果沒有自然人破産,不可能有真正意義的合夥企業破産。

賈志傑說,中國亟待進一步完善破産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個人破産法律。目前,中國人大正在研究制訂5年的立法規劃,他希望這個法能夠列入計劃,再經過幾年的立法努力形成正式法律,将有利促進中國破産制度的建設,促進企業和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賈志傑表示,目前個人破産立法并未被考慮納入十一屆中國人大常委會正在研究的立法規劃。

房屋被毀房貸留難題

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倒塌了房屋的房貸者無法通過個人破産而核銷債務。2008年5月31日,第一屆中國破産法論壇上,賈志傑提出這一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回應了他的看法。“這次汶川大地震中國人民都非常悲痛,但是有一個問題,是大家熱議的,房屋毀損留下來的法律問題。”李曙光指出,房屋可能是每一個家庭最主要的财産,甚至是唯一的财産。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像地震這種情形,就迫切需要個人破産制度。如果有個人破産制度,對于因為地震而喪失财産的,特别是喪失房屋财産的一些購房人和房子的持有人,就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法律依據來解決這些問題。李曙光将房屋毀損區分為兩類情況,對于購房人辦理了房屋按揭但未入住的,應由開發商承擔責任。開發商承擔不起,隻能申請破産,銀行的一批債務就形成呆壞賬,銀行隻能采取核銷的方式。這要麼由商業銀行承擔虧損,要麼由中央銀行再貸款的方式對銀行的虧損進行彌補。對于購房人辦理按揭手續入住的,應由購房人自己來承擔責任。李曙光認為:“房屋在中國可能是每一個家庭最主要的财産,遇到這麼大的災難後,還要讓房貸者還債,首先跟中國傳統的道德不符合。”他分析,個人破産制度的情況下,對因為地震而喪失财産者是會被豁免掉的。

個人破産制度應有配套措施

李曙光提出,當前中國建立個人破産制度需處理以下問題。首先是金融體系的問題,涉及到商業銀行自身的商業化、個人征信體系的完善和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改革。還有中國個人的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相關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非常重要,“目前恐怕隻有單立個人破産法。”此外,李曙光還建議建立專門的破産法院和庭外談判機制,以發揮商業銀行和個人債務人的談判功能,以減少司法負擔。

境外個人破産制度

在西方,正是有了個人破産,才帶動了成熟市場經濟的出現。先有個人破産,才有公司破産,公司破産不過是個人破産的放大和延伸。特别是歐美國家,人們比較富裕,信貸消費很普遍,會出現因為個人對未來預期過高,或個人工作生活巨大變動引發的債務危機。而個人破産可以保護債務人的基本生活。

香港

個人破産4年後可“翻身”

香港對個人破産有詳細規定:個人在破産四年後,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享受其他人應享有的一切。但在這四年中,有些限制必須遵守:每月收入扣除合理及必需的生活費後,餘款将用作還債。不準有較高價的物品,如豪華家具要變賣,換為普通家具,不能購買房屋,不能自費出國旅行。應停止進一步負債,不可再借錢。破産管理署的職員會到破産人家中視察。不能出任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太平紳士、公司董事或參與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清楚交代資産及負債後,方可自由出入境,但事前必須通報行程、住處及聯絡方法,并限期返回。

美國

個人破産占破産案9成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個人破産的法律法規,像美國的個人破産又稱為消費者破産。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日本的破産法中,個人破産法都是其重要内容。國際上,個人破産案件的數量發展迅速,破産案件中個人破産占了絕大部分。美國曾高達95%。美國佛羅裡達州的法律規定,破産家庭自主房屋的産權受法律保護,債權人無權要求破産家庭變賣房屋的産權,債權人也無權要求破産家庭變賣其自住房屋償還債務。

台灣

三管齊下”确保金融穩定

當年中國台灣地區發生“9·21大地震”後,同樣面臨着房貸還款問題。各方博弈的最終結果是“政府”方面在5年内免除台灣各商業銀行的營業稅,而商業銀行則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本息還款期限一律推遲5年,同時用被免除的營業稅額來平抑呆賬。如果此舉還不足以使災民重建家園,那麼還有個人破産制度,“三管齊下”極大地緩解了災民的還款壓力,同時也确保了金融系統的整體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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