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
詞目:發包擦亮眼睛
把建築、加工、訂貨等任務包給企業單位承辦。
詳細解釋
1.發出承包任務。
杜鵬程《在和平的日子裡》第一章:“明天我們的工程不能完成,人家發包單位就要罰款。”
2.山名。
《淮南子·墬形訓》:“清漳出楬戾,濁漳出發包。”高誘注:“發包山,一名鹿苦山,亦在上黨。”
3.黑客使用服務器或肉雞對另外的主機進行數據包攻擊,在術語中也叫“發包”。
基本含義
發包與承包的不同:
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是從不同主體的視角對同一法律行為的描述。發包與承包是建設工程合同訂立不可或缺的過程。
相關法律
在實踐中,應當特别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嚴禁肢解發包。所謂肢解發包,是指發包人将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行為。這種行為容易導緻建設工程管理上的混亂,不能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并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長、建設成本增加等不良後果。因此,我國《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對此明确予以禁止。法律的這些規定為強制性規定,凡是屬于肢解發包工程的行為,均應認定為發包合同無效。
《建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招标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将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标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将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将建築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将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關于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n(一)建設單位将工程發包給個人的;n(二)建設單位将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n(三)依法應當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發包的;n(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n(五)建設單位将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挂靠:n(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n(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n(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挂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