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

訴訟時效抗辯

法學術語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訴訟時效的使用一般主要用于債權請求權,特殊情況可适用于物權請求權。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文名:訴訟時效抗辯 外文名:Limitation defense 适用領域:法律 所屬學科:法學

定義

訴訟時效的使用一般主要用于債權請求權,特殊情況可适用于物權請求權。

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隻适用于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而産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産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适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民法總則第196條 下列請求權不适用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産物權和登記的動産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财産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于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其他依法不适用于訴訟時效的情形如:存款,企業債券(股票),形成權,國家财産,未按時出資的補足責任等。

性質

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明責任分配通常不是問題,但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則分歧嚴重。權利人承擔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明責任,符合"規範說"的理論邏輯,符合《民訴法解釋》第91條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也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激勵目标。反對"權利人承擔"而主張"義務人承擔"者,或者過高估計了權利人與義務人證明負擔的不均衡,或者因樸素道德而對義務人存有"偏見",或者因時效期間過短而為權利人提供"優惠",或者過度強調了權利人的證據意識不足問題。

中國法上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分配的實踐及其争議表明,對"規範說"和《民訴法解釋》第91條的準确理解與适用,仍然任重而道遠。随着《民法典》的頒布和實施,理論界與實務界協同關注證明責任和要件事實,以便促進《民法典》的精準實施,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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