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維權

消費維權

維護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維權,是維護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帶來的應得的利益。消費者權益的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其有效實現是消費者權益從應然狀态轉化為實然狀态的前提和基礎,而對于消費者權利的實現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則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文名:消費維權 外文名:Consumer Rights 别名: 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和财産安全權 知情權:誠實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測 公平交易權:必須保證質量、價格合理

消費者享有的權利

一、安全權

消費者的安全權分為人身安全權和财産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首先考慮的便是商品和服務的衛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衛生安全方面存在問題,導緻生病、身體受到傷害,甚至産生生命危險。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财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對沒有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身心健康、人身和财産安全的要求。

二、知情權

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測,不得隐瞞實情,不得作虛假承諾,否則就構成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一旦發生争議或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

三、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不必以經營者的意願為自己的意志,主動權在自己手中。同時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合法,不能把自主選擇權建立在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之上。此外自主選擇權通常隻能限定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範圍内,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權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保證質量、價格合理、計量正确,不得違反平等自願、公平交易的市場準則,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強制交易。

五、求償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由于經營者的過失或故意,可能會使人身權和财産權受到侵害。這裡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财産權包括直接的财産損失和間接的财産損失。對于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及在别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财産損害的其他人而言,隻要其人身、财産損害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商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或服務者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過錯,如違反使用說明造成的損害,則商品的制造者、經銷者不承擔責任。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除因人身、财産的損害而要求獲得賠償損失這一最基本、最常見的方式之外,還可以要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換、恢複原狀、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等。

六、結社權

消費者組織起來依法成立消費者社會團體,形成對商品和服務的廣泛社會監督,及時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導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及時解決消費糾紛。

七、獲得有關知識權

所謂消費知識,包括消費态度知識,使消費者科學指導自己消費行為;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知識及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以指導自己作出正确消費選擇。所謂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包括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争議時的解決途徑等。

八、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尊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污辱和诽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對于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行為,法律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民事制裁。情節特别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予以刑事制裁。中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飲食、服飾、居住、婚葬、節慶、娛樂、禮節、禁忌等風俗習慣有所不同,都應受到尊重,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關系到民族平等團結、促進安定團結的大事。

九、監督權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十大案例事件

十大案例涉及醫療、房産、汽車、保健品、奢侈品、教育服務等方面。分别是:一、首個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案;二、溫州“湧金花園”群體投訴案;三、史上最大運輸假煙案;四、錦湖輪胎“鼓包門”案;五、LV箱包案;六、“眼護士”近視治療儀詐騙案;七、賜富公司冬蟲夏草不正當競争案;八、北大青鳥APTECH授權培訓機構提供無效文憑坑害消費者案;九、假冒奧運産品案;十、“轎車合格證質押貸款”案。

十大事件涉及信用監管、三鹿奶粉事件、經營者自律、新消費等方面,分别是:事件一:義烏市場信用監管成全國樣本;事件二:舉辦全國首次規模最大的真假商品比對展覽;事件三:整治五類違法廣告;事件四:效保障奧運食品安全;事件五:妥善應對處置三鹿奶粉事件;事件六:全國首個“新消費運動日”誕生;事件七:構建12315基層維權網絡;事件八:舉行“牽手消費愛國行”萬人消費體驗活動;事件九:開展“十小”行業質量安全專項整治;事件十:推行經營者自律“三項制度”。

用産品質量法維權

一、消費者的社會監督權利

《産品質量法》第22條規定:“消費者有權就産品質量問題,向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查詢;向産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第23條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産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産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社會組織主要指各級消費者協會及質量管理協會等。

二、銷售者必須對消費者購買的産品質量負責

《産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

售出的産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産品标準的;

3不符合以産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三、消費者有權要求獲得損害賠償

《産品質量法》第44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等。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産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四、解決産品質量糾紛的方式

《産品質量法》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産品質量糾紛,也可以請社會團體、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因産品質量引發問題,有權要求生産者、銷售者承擔産品質量責任。這裡的産品質量問題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産品質量問題,即産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稱為默示保證條件),或不符合生産者、銷售者對産品質量作出的保證和承諾(稱為明示擔保條件)。如國家法律規定,産品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标準,具備應有的使用性能。還有很多産品都有産品說明、産品标簽、廣告、樣品等,隻要生産者、銷售者以上述任何一種方式表明了産品的質量,消費者就可以此作為判定質量的依據,隻要認定産品與其說明名不符實,就可以判定産品質量有問題。另一類是産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費者造成了人身傷害和财産損失,表明産品質量問題的嚴重。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僅可以要求賠償該産品損失,還有權要求賠償該産品造成的其他損失。

五、損害賠償的有關時限規定

消費者因産品缺陷造成人身财産損害,根據《産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産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消費者在因産品缺陷造成人身、财産損害後,應及時向法院起訴,以免喪失訴權。請求賠償的權利又叫請求權,指的是消費者因産品缺陷受到損害後,要求侵權人(包括生産者、經銷者)給予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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