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買加協定

牙買加協定

國際貨币制度協定
牙買加協定(Jamaica Agreement),指布雷頓森林體系和史密森協定相繼崩潰之後,1976年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的“國際貨币制度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的會議上達成的國際貨币制度的新協定,于1978年4月生效。
    中文名:牙買加協定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Jamaica agreement 達成時間:1976年 生效時間:1978年4月

背景

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之後,國際貨币金融制度陷入空前的動蕩與混亂之中,主要表現為彙率變動頻繁,國際收支調節失控,國際貿易聯系受到嚴重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紛紛要求改革國際貨币體系。在1972年7月,“國際貨币基金”理事會成立了一個“二十國委員會”(包括11個發達國家及9個發展中國家),對黃金、彙率、儲備資産、國際收支調節等問題提出了原則性的建議,為國際貨币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初步基礎。

主要内容

取消彙率平價和美元中心彙率,确認浮動彙率制,成員國自行選擇彙率制度;

取消黃金官價,黃金非貨币化,按照市價自由交易,取消各成員國與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的各方之間用黃金清算的義務;

國際儲備多元化:美元、歐元、英鎊、日元、黃金、特别提款權等;

增加成員國的基金繳納份額,由292億特别提款權提高到390億特别提款權,主要是指石油輸出國組織的成員國;

特别提款權可以在成員國之間自由交易,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的賬戶資産一律用特别提款權表示。

協定意義

法律性地認可了早已出現的黃金停止兌換、彙率自由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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