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工程類項目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的治理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1]
    中文名:水利建設基金 外文名:foundation for water works 别名: 性質: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免繳範圍: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征收範圍: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應用學科:水利科技、經濟、建設資金籌集

征收範圍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全省行政區域内從事生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征收标準

從事生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産、經營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内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繳款義務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築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産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産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征。

免繳範圍

1、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産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産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産品收入;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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