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範圍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全省行政區域内從事生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征收标準
從事生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産、經營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内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繳款義務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築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産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産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征。
免繳範圍
1、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産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産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産品收入;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