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

時效取得

古老的法律制度
時效取得,亦稱取得時效,時效取得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态持續存在一定時間以後,即發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傳統民法的一種重要制度,而中國《民法通則》隻建立了訴訟時效制度,沒有建立取得時效制度。
    中文名:時效取得 外文名:Prescription acquisition 發布單位: 類型:法律制度

概念

取得時效,又稱時效取得,是傳統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指無權利人公開、持續地以行使某項權利的意思行使該權利,經過一定期間後,遂取得該項權利的制度。具體而言,就是無權利人以一定的狀态持續占有他人之物或持續行使所有權之外的其它财産權,經過法定期間取得該權利的制度。

鑒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間持續性,加之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又不一緻,在民法總則施行後的一定時間内,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如何過渡與銜接,對民事主體民事權利保護意義重大,也将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民事案件審判及仲裁工作中将會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取得時效是因一定事實狀态的完成而取得他人權利的制度,為物權取得的原因。取得時效的存在基礎,通說認為系保護長期所生的法律關系,以保社會安定。民法以确認和維護私的所有為使命,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正真的權利關系。

取得時效是占有的效力之一,時效取得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态持續存在一定時間以後,即發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民法上按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的不同,将時效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

時效取得是無權利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善意地、公開地和持續地占有他人财産,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間,而依法取得該财産的所有權的制度。

曆史

中國取得時效制度始于1929-1931年國民政府頒布的民法,該法典就取得時效的若幹重要問題逐一作出規定。

由于照搬蘇俄民法體例和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的需要,1949年,中國廢除了取得時效制度。

在此後的五十多年,圍繞着應否在民法中建立取得時效制度,學者之間争論不休。

中國法律僅僅規定了訴訟時效,對于與之對應的取得時效這一重大問題,卻沒有相關的規定。關于中國民法應否建立取得時效制度基本上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此外,部分學者認為應建立有限的取得時效制度。

随着中國立法機關制定物權法立法計劃的付諸實施,建立中國的取得時效制度已成為學者共識。随着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的取得時效制度必将得到完整的建立。

理論紛争

取得時效否定論

建國初期至上世紀90年代,中國多數學者主張否定取得時效制度,其理由主要是:

其一,如果法律規定了取得時效,對于那些行為不軌的人哄搶、私占公私财物,可能起到鼓勵作用,這與我國“拾金不昧”、“公物還家”、“物歸原主”的傳統美德相矛盾,故法律規定取得時效利少害多。

其二,近代以來,由于财産關系和調整财産關系的法律的變化,土地法的獨立,民法不動産登記制度的發達和動産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使取得時效制度已無存在之必要。

其三,從民法理論上看,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即訴訟時效)并行不悖是不科學的,并可能産生兩個矛盾:一是對一個權利客體來說,一方取得權利,即意味着對方喪失權利,但在兩種時效并行的體制下,一方喪失權利,對方卻并不能由此取得權利,這就造成了權利與客體的脫節,有悖于時效制度的宗旨;二是隻要權利人于消滅時效期間内提出争議,就會阻止取得時效的完成,因此,談不上取得時效的适用,兩種時效并行沒有什麼實際意義,隻會增加問題的複雜性,這是資産階級繁瑣哲學在民法中的反映。

取得時效肯定論

肯定說主要認為,沒有取得時效,則許多産權必然處于不确定的狀态,尤其是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許多财産關系歸屬不清,經常發生糾紛。如果設定了取得時效,就會大大減少糾紛,有利于社會穩定。更何況,無權利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繼續地占有他人的财産并經過相當長的期間後,人們常常會相信這與真實的權利關系相符,并與之建立各種法律關系。如果将其推翻,勢必造成社會經濟和法律秩序的混亂。

功能

作為一個沿襲了兩千多年的制度,取得時效在不同的曆史時期,顯現出不同的制度功能。發展到近現代,随着法律制度本身的不斷完善,取得時效應當具有如下幾項功能:

1從維護社會關系這一角度來看,取得時效具有确定财産歸屬、定分止争的功能。

取得時效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與所有長期屬于不同的人及因此産生的法律不安定狀态。在羅馬法中,取得時效制度的功能正是在于“通過這個自動機械,權利的缺陷就不斷得到矯正,而暫時脫離的所有權,又可以在可能極短的阻礙之後重新的結合起來。”取得時效的這一傳統的功能也被現代民法所采納,盡管現代社會由于财産法律的完善,财産處于無主狀态的現象大大減少,但畢竟因産權的歸屬還會發生各種糾紛,即使不動産設有登記制度,但因為登記制度不完善以及登記的錯誤也會發生産權糾紛,如果不及時解決,将會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就很難建立真正的财産秩序。

取得時效的設定使長期占有該财産的非财産權人取得該财産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也就是說,原權利人喪失了該實體權利,而實際占有人取得了該實體權利,從而确定了财産歸屬。

2從權利的行使規則的角度來看,設立取得時效制度具有敦促所有權人及時行使權利,促進物盡其用,充分發揮财産的利用效率等方面的法律意義。

現代民法在價值取向上,既要保護财産所有權的安全,又要促進物的有效率的利用。民法的這一功能是通過不同制度設計來實現的。其中取得時效制度重在提高财産的有效利用,體現“法律保護勤勉者,不保護懶惰者”的原則。财産的所有人雖然享有權利,但其長期“睡眠于權利之上”,不主動行使權利,甚至任土地荒蕪而不事耕耘,任房屋閑置而不加利用,不利于物盡其用,從而造成社會财富的浪費。例如,前幾年在我國的部分農村出現的棄耕抛荒現象,就是浪費土地資源,怠于行使土地權利的典型表現。取得時效通過其特有的制度設計,具有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從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的功能。

取得時效在實現物盡其用方面的作用表現在:一方面,該制度能有效地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減少資産的浪費和閑置,從而充分發揮資産的利用效率。相反,如果沒有取得時效,物和權利的擁有者都可以“躺”在權利上“睡眠”,長期不行使其權利或者使其财産長期閑置不用,這将使物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因為取得時效允許占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就使占有人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參與民事流轉,盡可能充分發揮物的效用。

3從民事實務上來看,設立取得時效制度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提高辦案效率、及時解決糾紛。

某項财産因為占有的時間過長,一旦發生糾紛,将就權利的真實性造成取證方面的困難,即使能夠取證,也存在僞造證據的可能性。依據這些證據難以判斷當事人所有權或占有權的真實性。如果要求當事人舉證和法官查證,則往往在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後,未必能夠找到具有一定證明價值的證據。由于法律設定了取得時效,因此隻要确定占有人的占有經過一定的時期,符合取得時效規定的條件,法院就可以據此直接确定權利的歸屬,不需要再就權利的歸屬問題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取證。這就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并及時解決糾紛。

4從立法的經濟基礎上看,确立取得時效制度是必要且可行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大凡一項法律制度的設立和消滅,都取決于它所依存的經濟基礎。在中國民法中設立取得時效制度之所以是必要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今日之中國正處于改革開放及社會轉型的深入階段,市場經濟呈現繁榮之态,商品交換日益頻繁,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及由此帶來的經濟關系更為複雜,迫切需要完善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來保障和推動市場經濟的成熟和穩定,尤其是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正面臨與國際法律接軌的情況下,取得時效制度和其他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确立顯得尤為緊迫。

5取得時效制度有利于穩定既成的經濟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

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就在于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如果權利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内眠于權利之上,而由他人在其财産上行使權利,那麼這種事實狀态經過一定的期限,就會形成一種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圍繞着這種關系還可能形成與其聯系的各種社會關系,這就是社會秩序。如果“權利上的睡眠人”随時可能去推翻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狀态,不僅會影響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而且對人們的社會信賴造成威脅,交易的安全和法律關系的穩定也就無從談起。

6從現代物權法由“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發展趨勢來看,取得時效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

物權法強調的重心從保護個人對财産的絕對權利向關心社會中每個人的生活轉變。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相比較處于較低的地位,個人利益隻有在社會利益賦予其作用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因此,物權法的任務是滿足人們的要求和願望,并協調好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三者間的關系。羅馬法所奉行的“任何人的權利都不得大于所有人的權利”這一原則受到嚴重的挑戰,甚至是抛棄。物權法的這一發展趨勢為我們确立取得時效制度奠定了基礎。

構成要件

根據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關于取得時效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取得時效的一般構成要件為:

1占有

占有是指對于意欲取得所有權的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當然單純的占有并不構成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占有,這裡的占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自主占有,即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對物進行實際控制。盡管從權利上來說,占有物并不屬于占有人,但占有人在占有期間始終認為是自己的财産,不必有取得所有權的意思,隻要在事實上存在排除他人對占有物進行支配的意思即可。與自主占有相對應的是他主占有,即非以所有的意思對标的物進行的占有,如保管人、承租人、借用人、基地使用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對标的物的占有均屬于他主占有,對于他主占有,不論占有時間多長,不發生取得時效問題。

第二,和平占有,占有人非以暴力、脅迫取得或維持占有。取得占有時出于暴力、脅迫,但維持占有乃采和平方式,自暴力、脅迫情形消除之時,為和平占有;反之,取得占有采和平方式,但以暴力、脅迫維持占有,變為非和平占有。法國民法典第2233條規定:“暴力行為亦不得據以主張成立時效的占有,有效的占有,僅自暴力行為停止時開始”。

第三,公然占有,又稱公開占有,即占有事實對社會公開,不加隐瞞,它是一種不帶隐蔽瑕疵的占有。公開占有不能回避對占有物有利害關系的人,否則不是公開占有,而是秘密占有,如果占有時帶有隐蔽的瑕疵,但當占有人發生變更時,也可以轉變為公開的占有。公開占有是自主占有及和平占有的合乎邏輯的發展和表現,是完成取得時效的重要條件。

第四,持續占有,即不間斷地占有。在法定期間内,如果占有是時斷時續的,或者占有過程中原所有人提出請求或占有人做出承認或出現其它法律事實,則不是持續占有而發生時效的中斷。另外,如果失去了對原占有物的實際支配和控制,如遺失占有物,占有物被侵占,被盜竊等等,在這種情況的原占有人不僅不能作為自己的财産占有,而且根本喪失了占有。

2占有必須達到法定期間

期間的經過是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之一。隻有占有達到一定的期限,取得時效才能完成。為此,凡規定取得時效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均規定了取得時效的期間。當然,取得時效期間的長短,應該根據财産權利的種類和性質而定。在這一點上各個國家和地區立法例差别很大,如德國民法典規定,動産的取得時效期間為十年,不動産的取得時效期間為三十年;台灣地區民法典規定,動産的取得時效期間為五年,不動産的取得時效期間區分善意與否分别二十年(非善意)和十年(善意且無過失)。

在此期間内,占有人應當繼續占有,即不間斷地占有。當然占有人主張權利,須就期間屆滿承擔舉證責任。通常,占有人隻要能夠證明在一段時間的開始和終了時其占有某物,就可以推定其在這一期間内持續占有該物。德國民法典第938條規定:“在一段期間的開始和終了對自主占有其物的,推定其中間時期自主占有也存在。”

3占有他人之物

占有之物為自己之物,當然就沒有取得時效适用的必要。因此,占有物為他人之物,應為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之一。就取得時效的客體而言,法國民法典承繼羅馬法的做法主要局限于所有權,德國和瑞士民法典擴展為以占有為要素的他物權,而日本、俄羅斯以及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則擴張至一般财産權。

可以說,取得時效的客體範圍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當然,并非他人的任何物均可成為取得時效的客體,例如禁止流通物就不應當适用取得時效。為此,中國物權立法應當順應這一趨勢,合理界定取得時效的客體範圍。取得時效的客體不僅僅局限于動産,不動産甚至其他财産權利均可依時效取得。

另外,在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中,還有一個問題争議頗多,即占有是否以善意為要件。從立法體例上看,德國、瑞士、法國對此采用肯定主義,而日本、意大利、我國澳門地區、台灣地區民法,均采用否定主義。

評論

民法上制度之設計實為利益博弈之結果。時效制度之本旨在于維持公共秩序(整體利益),但同時亦需考慮個體利益。返還原物請求權适用訴訟時效,導緻訴訟時效完成而取得時效未完成所産生的所有權與具體權能脫節現象是時效制度從維護秩序出發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兼顧所有權人的利益,因此,這種現象是立法選擇的結果。

取得時效完成而訴訟時效未屆滿産生的沖突的解決,表面上是将訴訟時效屆滿作為取得時效發生取得權利之效力的要件,實質也是平衡社會秩序與個人利益的結果。可見,時效制度之沖突并非制度本身固有之沖突,對此沖突的協調是利益較量與價值選擇的問題。

中國現在所采取的僅有訴訟時效的體制并不科學,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前蘇聯對資本主義法學的擯棄和錯誤理解,在當時那種錯誤的“左”傾思想的指導下,很多東西都是值得重新思考的。單以該制度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就是不盡如人意的,至少沒有取得時效的存在而導緻的權利真空仍一時無法得以彌補。

取得時效制度作為一項傳統的民法制度,也是現代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發揮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物權法》建立該制度,能有效保護權利相關人的合法利益,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随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物質财富的不斷豐富,急需一部專門的物權法予以規範,所以物權法草案的公布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對于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意義深遠。同時,在我國加入WTO的背景下,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取得時效一直是作為物權取得的方法之一在法律中予以規定:法國民法典采取統一立法主義,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一并規定在時效一章中;德國則采取個别主義,将取得時效規定在物權編中。英美法系則采取單行立法方式對取得時效進行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更好的與國際法律接軌,我國有必要将取得時效寫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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