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出讓

挂牌出讓

土地的交易方式
挂牌出讓是招标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是土地的使用權招标、拍賣以外的又一種公開交易方法。申請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價由委托人決定,但該最低交易價不得低于應補交地價、應繳納稅費及應付交易服務費用之和。
    中文名:挂牌出讓 外文名: 别名: 轉讓對象:國有土地使用權 釋義:詳見正文 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概念

挂牌出讓(挂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将拟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挂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挂牌價格,根據挂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公開挂牌交易的,應公告最低交易價和其他交易條件,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公告期限屆滿,按照以下規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規定期限内隻有一個申請人,且報價高于最低交易價,并符合其它交易條件的,則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規定期限内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土地使用權應由出價高者獲得。報價相同的,由在先報價者獲得;

(三)若在規定期限内沒有申請人,或者隻有一個申請人但報價低于最低交易價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委托人可調整最低交易價,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報價以報價單為準。成交後,由委托人與買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鑒證。

申請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價由委托人決定,但該最低交易價不得低于應補交地價、應繳納稅費及應付交易服務費用之和。

挂牌出讓是招标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是土地的使用權招标、拍賣以外的又一種公開交易方法。

優點

挂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标、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并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适用于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标、拍賣不具備的優勢:

一是挂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于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争;

二是操作簡便,便于開展;

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

社會案例

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國土部門挂牌出讓了一宗面積33686.41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2013年7月,該縣國土部門被告上了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因為有1.5萬平方米土地在挂牌期間已被該縣法院查封,查封期要到2015年4月10日。

惠東縣國土局副局長鐘健鳴介紹,在2013年3月23日該局通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挂牌出讓相關土地後,該局和該中心都收悉了法院發送的關于暫停挂牌出讓土地的建議函,4月22日縣法院還派人到交易中心“了解情況”,但當天舉行的相關部門和法院之間的協調會,做出了“不停止上述15000平方米土地挂牌工作并請縣法院支持政府盤整工作,解除土地查封”的決定,因此土地還是被拍賣了,總價超過3000萬元。

上一篇:地震帶

下一篇:耕地紅線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