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

由常務委員會發布的相關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經第36次部常務會議讨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中文名: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通過時間:2000年12月29日 發布時間:2001年1月17日 實行時間:2001年1月17日

建設部令

部長:俞正聲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規定

第一條為了确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條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确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第四條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複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态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可以對本規定确定的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進行調整。

第九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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