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出資方式,是指為公司或企業投入資金注冊的形式。在公司股東出資方式上我國公司法實行出資方式法定主義,即法律直接規定何種财産可以作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可選的出資方式,不能自決于股東擁有何種類型的财産或資源,也不能取決于公司需要何種類型的财産或資源。
主要形式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貨币。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币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币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知識産權。所謂知識産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産權包括商标權、專利權和着作權。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後,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勞務和信用出資。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僅限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如<<德國股份法>>規定: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隻能是可以确定經濟價值的财物;勞務不能算作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