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指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法律條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号 國家:中國 國家主席:胡錦濤

立法沿革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法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财産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别規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内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别規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财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适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态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财産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别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别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複的;

(四)六個月内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内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态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緻使工作、生産、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衆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衆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内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内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内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衆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内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産生有害幹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删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丢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标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标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标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衆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衆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緻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财産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複糾纏、強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内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隐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态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僞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僞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号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号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号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隐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财物的;

(二)僞造、隐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迹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丢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複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衆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罂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罂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吓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查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隐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将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将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确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并在筆錄上注明。

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并在筆錄上注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确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 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産,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于他人合法财産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财産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九十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争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第二節 決定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隻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别作出以下處理:

(一)确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别、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号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内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将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确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并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并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内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節 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确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緻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緻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将罰沒的财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财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數。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核心修改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2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條第四項修改為:“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常見問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适用範圍

主編:安建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 引用9-11頁

法律的适用範圍也就是法律的效力範圍,包括法律的時間效力,即法律在什麼時間段内發生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範圍,以及法律對人的效力,即法律對什麼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關于本法的适用範圍的規定,實際上包含了本法的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兩個方面。根據本款規定,在空間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規定的外,本法适用于我國整個領域内。在對人的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規定的外,本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國領域内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我國領域是指我國國境以内的全部區域,包括領陸,領水及領空。在我國領域内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這裡的“法律有特别規定的”,主要是指《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的特别規定。根據本條法律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領事特權和豁免權的人,不适用本法。這并不是說這些人員違反本法的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而是因為根據國際慣例和國際公約、協議,為了保證各國的外交人員正常開展工作,各國本着平等、相互尊重、互惠的原則,相互給予了對方這些人員以一定的特權。對這些人員違反本法的,我們可以按照有關法律、國際公約、協議的規定,通過外交等途徑解決;對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還可以要求派遣國召回,或者由我國政府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限期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是關于在我國船舶和航空器内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别規定的外,适用本法的規定。按照有關國際慣例和國際法,各國所屬的船舶、航空器雖然航行、停泊于其領域外,但應視作其領土的延伸部分,各國仍對其行使主權,包括對發生在其内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管轄權。我國的船舶、航空器(包括飛機和其他航空器),包括軍用船舶、航空器,也包括民用的船舶、航空器。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

(二)經營者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主編:何山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釋義及實用指南 引用0202頁

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根據這一規定,經營者沒有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而是采取軟磨硬泡、吵鬧謾罵、無理糾纏等方式,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不能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規定,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條

案例剖析

(一)保障法官合法權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案例(2021.12.28 公布)

案例一:吳某乙擾亂法院工作秩序被拘留案

1、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原告吳某甲與被告東陽市某置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東陽市某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因判決結果未達預期,吳某甲提起上訴。2021年5月,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吳某甲向東陽法院紀檢組信訪反映案件情況。在紀檢組的監督下,法院職能部門核查了案件,未發現信訪人反映的情況。吳某甲一方在收到法院核查情況反饋後,依舊對結果不滿。2021年9月6日7時40分許,吳某甲的丈夫吳某乙夥同他人駕駛皮卡車停在東陽法院西大門内的審判庭前,并在後車廂預先設置的鐵架四周安裝印有“承辦法官涉嫌枉法裁判,請求立案調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内容的4塊大型展闆,然後将車輛遺留現場,乘坐預先在附近等候的另一輛車離開現場。此時正值周一上班高峰,4塊展闆引起了許多到法院等待開庭的當事人以及衆多路人圍觀、拍照。整個事件持續2個多小時。吳某乙捏造不實言論抹黑法官,嚴重擾亂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

2、處理結果

經調查取證,查明違法事實後,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吳某乙處以行政拘留七日,并收繳了4塊展闆。該事件發生後,東陽法院相關領導及時對受誣告的法官開展談心談話,打消其思想顧慮,并通過媒體、公衆号公開澄清該事件始末。

3、典型意義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法院工作秩序,對裁判結果不服,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正當權益。本案中,吳某乙通過不正當手段幹擾法院工作秩序,發布對法官不實言論,其行為是對法律尊嚴、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公然挑釁。依法對吳某乙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打擊了少數當事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錯誤認知,對企圖以鬧壓法、以訪壓法的行為形成有力震懾。當前法官的工作強度高、壓力大,當法官面對不實舉報時,人民法院應主動作為,為擔當者擔當,為實幹者撐腰,為忠誠履職的法官注入繼續幹事創業的“強心劑”。

(二)深圳市行政審判工作報告(2020年)2021.07.28公布

案例:王華某訴深圳市公安局西鄉派出所、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1、裁判要旨:私自登錄他人家庭監控軟件偷窺其生活,并将他人毆打子女的視頻剪輯後在網絡散布傳播,屬于偷窺、散布他人隐私,應予治安處罰。即使他人虐待兒童行為本身屬于違法行為,亦應按法律規定的途徑方式進行檢舉、控告。

2、基本信息

一審案号:(2019)粵0308行初1633号

二審案号:(2020)粵03行終967号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華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公安局xx派出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x區人民政府

3、主要事實

案外人劉某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均系未成年人。劉某在案外人鐘某的手機上下載監控軟件以查看劉某家中情況。鐘某猜出劉某的監控軟件密碼登錄查看劉某家庭情況。

2018年10月,王華某和鐘某多次登錄該監控軟件查看劉某家庭情況。王華某下載部分視頻進行剪輯合成。2018年12月22日,王華某給劉某打電話,要求其歸還鐘某的xx密碼,否則将劉某夫妻虐待女兒的視頻發布到網上。因索要未果,王華某在某号上發布劉某夫妻毆打女兒視頻。後視頻被廣泛轉發傳播。2018年12月23日,劉某因視頻被網上發布一事報案。深圳市公安局xx派出所認定王華某偷窺、散布他人隐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及第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王華某罰款伍佰元。深圳市x區人民政府複議維持了該行政處罰決定。

王華某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1.撤銷xx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撤銷深圳市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4、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王華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裁判理由

生效判決認為,根據xx派出所提交的視頻資料、詢問筆錄、王華某手機上留存的聊天記錄等證據,王華某多次登錄家庭監控軟件偷窺劉某的家庭生活,并在索要xx密碼未果的情況下,将劉某夫妻毆打女兒的視頻剪輯合成後在網絡散布以至被廣泛傳播,且在網上發布前未對女童的面部進行特殊處理以保護未成年人個人隐私。xx派出所據此認定王華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屬于偷窺、散布他人隐私;xx派出所同時認定王華某具有立功表現,遂對其作出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系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處罰幅度得當。深圳市x區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的程序合法,其作出維持xx派出所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決定亦合法。

王華某稱其最早于2018年10月16日即發布涉案視頻,其公布視頻是為了公共利益的正義之舉,并不是為了報複劉某,并沒有侵犯他人隐私。首先,王華某在xx派出所詢問時、一審詢問調查時及二審詢問調查時所稱最早發布涉案視頻的時間均不一緻,其提供的網站截圖無法證實其真實性,王華某關于其在2018年10月16日即發布涉案視頻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其次,王華某及鐘某在兩人的詢問筆錄中均承認發布涉案視頻是因為索要xx賬号密碼未果而報複劉某,王華某多次登錄家庭監控軟件偷窺劉某家庭生活并剪輯合成視頻發布,源于私人糾紛,王華某既明确知曉涉案視頻中的毆打女童者是劉某夫妻,也明确知曉被毆打的兒童是劉某的女兒。此種情況下,王華某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途徑和方式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而是借由網絡傳播的方式散布以對劉某進行報複;再次,王華某公布涉案視頻一定程度上确實起到了制止虐待兒童違法行為、保護未成年人的積極作用,xx派出所在作出本案行政處罰決定時對此予以考量,認定原告具有立功情節,從而在處罰幅度上适用了較低的處罰标準,其量罰适當,應予支持;最後,王華某在網上傳播涉案視頻時未對女童面部進行保護處理,以至于涉案女童的個人身份、家庭情況被大衆識别,其個人遭遇被廣為傳播,而該遭遇卻正是未成年人重要且尤需保護的個人經曆,如果僅僅由于虐待兒童行為本身屬于違法行為,行為人即不考慮保護未成年人隐私權這一法律價值追求,在明知被毆打兒童身份的情況下仍無視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及方式而任意散布,則無疑與法律保護的全面性和整體性原則相悖。一定程度上,這種在網絡散布其隐私的行為還進一步加深了對未成年人的傷害。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也明确規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因此,王華某關于其系公益人士及其發布涉案視頻并非出于報複且該視頻不屬于隐私的主張,不予采信。

五、專家點評

(胡x建,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本案案情并不複雜,标的也非巨大,但因其涉及諸多人們非常關注的法律熱點,如通過網絡侵犯别人隐私、未成年人保護等,深入挖掘,能夠看到本案所展示的現代法律與社會的一些根本性問題。

首先是通過網絡侵犯别人隐私的問題。在網絡時代之前,院牆、房門等實體性的界限構成了個人隐私的屏障,窺探、侵犯别人隐私需要沖破這些實體性的界限,這個過程往往伴随着易于被覺察的、甚至是暴力的行為。在網絡時代,互聯網猶如信息高速公路,所有終端猶如高速公路旁邊的一所所房屋,房屋中裝滿着各種數據,所有數據均可共享。為了保護數據,人們也會給數據房屋設置開啟方式,比如登錄名和密碼。因此隻要知曉登錄名和密碼,就可以窺探數據房屋中的數據。與傳統侵犯隐私的行為相比,這種行為更加隐蔽,難以察覺。本案中,鐘某因猜到劉某家中監控軟件的登錄密碼,進而窺探他人隐私。個人空間最集中體現了隐私的特征,個人空間不受侵犯最好诠釋了現代人的自由。網絡時代,因為數據共享的特征,個人隐私更易受到侵犯,因此不可随意侵犯他人隐私是法律适用的底線,必須堅守。中院判決堅守底線,明确支持西鄉派出所“認定王華某的行為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屬于偷窺、散布他人隐私”。

其次,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在傳統社會中,以家庭為核心構建的社會結構會強化家長對于子女的支配、甚至所有關系,在此情況下,家長對于子女的管教、甚至打罵的暴力行為不會成為社會問題。在現代社會中,個體的自主性得以加強,個體除了是家庭的成員外,還是國家的公民。在現代政治哲學中,個體的首要身份是公民,是共同體的一員,家庭中的成長隻是暫時的,個體的健康成長是共同體競争力的基礎。在一些國家中,如果發現父母有不利于孩子成長的家暴等行為,甚至會被剝奪監護權。近年來,随着公民意識的培養、現代教育理念的傳播,我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越來越關注,一些有關未成年人的案件甚至會成為社會的熱點,如“南京虐童案”等。本案中,同樣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上訴人甚至就是以發現“打小孩的視頻”為由為自己窺探他人的隐私辯解。中院審理支持xx派出所将王xx發現“打小孩的視頻”認定為立功表現,但同時也明确指出“在網上發布前未對女童的面部進行特殊處理以保護未成年人個人隐私”。

再次,關于司法與社會熱點問題。在現代社會中,發達的媒體将社會關注的熱點放到聚光燈下,一些熱點甚至會引起輿論浪潮。互聯網的發達,自媒體的興起,進一步增加了輿論的不可控性,“蝴蝶效應”很容易從可能演變為現實,社會熱點問題轉變為輿論風暴,這些輿論風暴會成為分裂社會的因素,成為社會不穩定的酵母。因為自身的性質,這些熱點問題中的一些會進入法律軌道、司法程序。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法院的審理和判決就會成為整個社會關注的焦點,如果審理和判決出現偏差,沒能有效化解其中的争論焦點,那麼輿論導緻的争論與分化将更加嚴重,一如“彭宇案”所引發的社會争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這說明,司法不僅是社會正義最後支撐,而且還是引導社會輿論,彌合社會争論的最後防線。公正司法的關鍵在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本案中,案件的上訴人王華某在采訪中自稱為“職業公益人”,在其周圍有一個龐大的群體,他隻要能發這個視頻,就能保證3000+的人幫他轉發,能夠引爆這個事情。之後,事态的發展甚至比他預想的還要嚴重,一天之内就有2億人次觀看過這個視頻。之後的上訴中,王華某又提出一些極具話題性的意見,如“詢問筆錄更改”“受到脅迫作出與事實不同的詢問筆錄”“xx派出所捏造報案材料”等等。如果之後的審理與判決沒有處理好,給出事實與證據支撐的理由,那麼上述那些極具話題性的意見加上事件本身的高關注度,必然會再一次引發輿論浪潮。中院的判決對上訴人的所有疑問和意見都給予了明确回答,有效平息了輿論,必然也能夠形成正面引導。

最後,關于國家權力與社會新興力量的關系問題。從現代法理來看,一旦組成共同體,成立國家,個體就應該将裁斷是非曲直的權力交給國家,個人能夠也必須期待國家權力的保護。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強大的國家權力不可能時時刻刻關照到個人,個人是否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或借助國家權力之外的他種力量進行救濟也就成為一個問題,如對正當防衛認定的寬嚴問題。其實,一個和諧的、有序的社會,必然是一個充分發揮各種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的社會,而在現代國家中,各種力量能否有效有序運行的前提在于其是否能夠彌補國家權力的短闆,是否能夠有效引導事件進入法律軌道。當前,基于互聯網,相較于個人,一些組織和平台具有強大的優勢,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讓其積極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中,“職業公益人”王華某所在的那個強大群體在推動公益的時候,如果能夠第一時間、積極将事件導入法律軌道,他們必然能夠對社會治理産生積極的正面作用,而這也是本判決不斷強調的觀點,“按照法律規定的途徑和方式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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