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

網絡詐騙

利用互聯網騙取财物的行為
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網絡詐騙與一般詐騙的主要區别在于網絡詐騙是利用互聯網實施的詐騙行為,沒有利用互聯網實施的詐騙行為便不是網絡詐騙。應确保電腦防火牆、防毒軟體等維持最新更新狀态,以防各類病毒或木馬侵入。在線進行大額度交易前,最好先查查電腦是否中毒。
    中文名:網絡詐騙 目的:非法占有 渠道:互聯網 實質:欺騙手段 處罰:詐騙罪 常見手法:假冒好友、網絡釣魚等

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詐騙公私财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标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赈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别嚴重情節”。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财物為詐騙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标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别惡劣、危害特别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别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量刑标準: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别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确定基準刑。

加重情節:

(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犯罪構成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内容為,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

1.欺騙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欺騙行為。從實質上說,欺騙行為是使對方陷入處分财産的認識錯誤的行為。欺騙行為的内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對方産生錯誤認識,并做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财産處分。如果欺騙行為的内容不是使對方做出财産處分行為,就不是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例如,沒有購買車票的人乘列車人員未注意溜進列車車廂的,将他人騙出戶外後乘機入戶取得财物的,不成立詐騙罪。從形式上說欺騙行為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隐瞞真相。虛構事實與隐瞞真相,都屬于向受騙人傳遞不真實的資訊。事項的虛假,既可以表現為全部事項的虛假,也可以表現為部分事項的虛假。虛假的表示既可以通過提出某種證據予以證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證據。

最典型的欺騙行為,是就事實進行欺騙。其中的事實不僅包括自然事實,而且包括行為人或他人已經實施的行為、行為人的身份、能力等。事實也包括内心的确信認知、主觀目的等心理事實。例如,沒有付款意圖卻讓加油站工作人員給自己的機動車加油的,沒有付款的意思卻在餐館消費的,均屬隐瞞心理事實的欺騙行為。再如,以借為名的欺騙行為隐瞞了不歸還财物的心理事實,構成詐騙罪(理論上稱為借款詐騙)。行為人既可以虛構、隐瞞過去的事實或者現在的事實,也可能虛構、隐瞞将來的事實或者虛構将來事實的可能性。此外,就法律規則、價值判斷進行具體的虛假陳述或表示的,也可以成立欺騙。當然,就價值判斷進行欺騙時,以存在一定的判斷标準為前提。對于完全不存在判斷标準的價值判斷,不可能構成欺騙行為。

欺騙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騙,也可以是文字欺騙。欺騙行為還可以是舉動的虛假表示,包括明示的舉動欺騙與默示的舉動欺騙(默示的表示)。前者如,無業人員穿着工商人員制服的行為,就可能成為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身體健全的人打扮成殘疾人在馬路上乞讨的,也是欺騙行為。後者如,行為人在外币兌換處拿出一張作廢的外國紙币交給負責兌換的職員時,就默示了這張紙币在該外國是法定的流通貨币;如果默示的内容與事實相反,就屬于默示的舉動欺騙。欺騙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卻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進而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财産的,也是欺騙行為。欺騙行為既可以是在他人沒有任何認識錯誤的情況下使之産生處分财産的認識錯誤,也可以是在他人已經由于某種原因陷入認識錯誤的情況下,使他人繼續維持或者強化其處分财産的認識錯誤。

欺騙行為必須達到足以使對方産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即使欺騙行為不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認識錯誤,但足以使欺騙對象産生認識錯誤的,也屬于欺騙行為。一般性的誇張表述,或者一般性的價值誇大判斷,不具有使他人處分财産的具體危險的行為,不是欺騙行為。

2.對方産生認識錯誤

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受騙者)産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反過來說,受騙者産或者維持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所緻。即使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生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但是,認識錯誤的内容必須是處分财産的認識錯誤,而不是任何誤。概言之,欺騙行為與受騙者處分财産之間,必須介入受騙者的錯誤認識;如果受騙者不是因欺騙行為産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财産,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成立詐騙罪(但有成立詐騙未遂的可能性)。

上述“對方産生認識錯誤”的要求,決定了欺騙行為的對方(受騙者)必須是具有處分财産的權限或者處于可以處分财産地位的人(但不必是财物的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動物顯然不能成為詐騙罪中的受騙者。詐騙罪中的受騙者隻能是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一定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騙取”幼兒、嚴重精神病患者财物的,成立盜竊罪。法人雖然可以成為詐騙罪的受害人,但法人本身不可能成為詐騙罪的受騙者,隻是法人内部具有财産處分權限的自然人可以成為受騙者。機器更不能成為詐騙罪的受騙者,因為機器不可能存在認識錯誤。換言之,行為人不可能對機器行騙,不存在如果機器知道真相就不會處分财産的問題。

3.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财産

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之後處分财産。處分财産不限于民法意義上的處分财産(即不限于所有權權能之一的處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産轉移為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說使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産。轉移占有,是指轉移事實上的占有,與作為盜竊罪對象的事實上的占有一樣,需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做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财産表現為直接交付财産、承諾行為人取得财産、承諾轉移财産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财物,行為人拾取該财物的,也宜認定為詐騙罪。受騙者的處分行為,隻要是使财物或者财産性利益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就夠了,不要求有轉移财産的所有權或其他本權的意思表示。處分行為既可以表現為受騙者直接将财産處分給行為人或第三者(直接交付),也可能表現為間接交付,即通過輔助者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财産處分行為不限于法律行為,也包括事實行為。在法律行為的場合,其法律行為在民法上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可以撤銷,均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财産處分行為不限于積極的舉動,或者說,“處分行為這一構成要件要素,不應在民法意義上理解,而是包括了被害人的一切作為、忍受與不作為”。處分行為必須是導緻被害人财産損害的“直接”原因,即被害人的财産損害必須“直接”産生于處分行為。換言之,必須是處分行為本身導緻财産的直接轉移,而不是由于行為人新的不法行為取得财産。

受騙者是否必須具有處分意識,在日本刑法理論上存在争議。德國刑法理論與判例認為,在騙取狹義财物的場合要求受騙者具有處分意識,但在騙取财産性利益時則不要求受騙者具有處分意識。因為狹義财物是盜竊罪的對象,要求受騙者具有處分意識可以使盜竊罪與詐騙罪相區别,也不會産生處罰的漏洞;但是,德國刑法沒有将财産性利益規定為盜竊罪的對象,如果要求受騙者對财産性利益具有處分意識,那麼,受騙者對财産性利益沒有處分意識時,被告人的行為既不成立詐騙罪(因為沒有處分意識),也不成立盜竊罪(因為不符合對象要件),于是形成處罰漏洞。顯然,在騙取财産性利益時不要求受騙者具有處分意識,則可以避免處罰漏洞。如前所述,我國刑法沒有區分狹義财物與财産性利益,财産性利益也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所以,受騙者處分财産時必須有處分意識,即認識到自己将某種财産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對财産的數量、價格等具有完全的認識。第一,在受騙者沒有認識到财産的真實價值(價格)但認識到處分了該财産時,應認為具有處分意識。第二,在受騙者沒有認識到财産(或财物)的數量但認識到處分了一定的财産時,也宜認定為具有處分意識。

第三,在受騙者沒有意識到财産的種類而将财産轉移給行為人時,不宣認定具有處分意識。第四,在受騙者沒有認識到财産的性質而将财産轉移給行為人時,也不宜認定具有處分意識。

4.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産

欺騙行為使對方處分财産後,行為人或第三者獲得财産。獲得财産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積極财産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轉移為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獲得債權等财産性利益;二是消極财産的減少,如使對方免除或者減少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債務。後者還包括使用欺騙方法使自己不繳納應當繳納的财産(但法律有特别規定的除外),如使用僞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号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成立詐騙罪。行為人雖然獲得了财産性利益,但被害人并沒有處分财産的,不成立詐騙罪。

5.被害人遭受财産損失

在德國,詐騙罪屬于對整體财産的犯罪;日本刑法雖然沒有明文将詐騙罪規定為對整體财産的犯罪,但也有部分學者認為詐騙罪是對整體财産的犯罪。在我國,詐騙雖然不是對整體财産的犯罪,但成立詐騙既遂,要求欺騙行為導緻被害人受财産損失(在未遂情況下有導緻财産損失的緊追危險)。其中的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單位與國家。例如,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成立詐騙罪。

在詐騙不法原因給付物的情況下,由于詐騙行為在前,被害人的不法原因給付在後沒有行為人的詐騙行為被害人就不會處分财産,故被害人的财産損害是由行為人的詐騙行為造成的,這就說明行為侵害了他人财産,當然成立詐騙罪。以欺騙方法取得對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詐騙罪。具有從對方取得财産的正當權利(如享有到期且無抗辯理由的債權)的人,為了實現其權利而使用了欺騙手段的,不成立詐騙罪。行為人雖然提供了價格相當的商品,但在告知了事實真相後對方将不付金錢的場合故意就商品的效能等作虛假陳述,使對方誤信商品的效能,而接受對方交付的金錢的,構成詐騙罪。換言之,即使行為人提供了相當的給付,但受騙者的交換目的基本未能實現(包括給付缺乏雙方約定的重要屬性的物品)時,宜認定為詐騙罪(目的失敗論)。

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導緻受騙者就所交付财産的用途、财産的接受者存在法益關系的認識錯誤時,即使受騙者沒有期待相當給付,也應認為存在财産損失,行為人的行為成立詐騙罪。

(二)責任形式

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常見情形

(一)網絡購物詐騙。

犯罪分子開設虛假購物網站或淘寶店鋪,一旦事主下單購買商品,便稱系統故障需要重新激活。随後,通過QQ發送虛假激活網址實施詐騙。   

(二)低價購物詐騙。

犯罪分子通過互聯網、手機短信發布二手車、二手電腦、海關沒收的物品等轉讓信息,一旦事主與其聯系,即以“繳納定金”“交易稅手續費”等方式騙取錢财。   

(三)犯罪分子在微信朋友圈以優惠、打折、海外代購等為誘餌,待買家付款後,又以“商品被海關扣下,要加繳關稅”等為由要求加付款項,一旦獲取購貨款則失去聯系。   

(四)刷網評信譽詐騙。

犯罪分子以開網店需快速刷新交易量、網上好評、信譽度為由,招募網絡兼職刷單,承諾在交易後返還購物費用并額外提成,要求受害人在指定的網店高價購賣商品或繳納定金的方式騙取受害人錢款。   

(五)招聘詐騙。

犯罪分子通過網絡、短信或者傳統媒體發布虛假招聘信息,進而以繳納服裝費、押金、保證金、定金等名義,讓受害人向其提供的賬戶上彙款。   

(六)招商加盟。

犯罪分子通過網絡或傳統媒體發布虛假招商、加盟信息,以高額利潤為誘餌,騙取受害人定金、加盟費、貨款等費用。

防範方法

(一)不要随意撥打網上的電話。

有些詐騙網站會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讓您撥打,這個時候我們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必須先做一個全方位的了解,再考慮進行下一步的行動,萬不可自以為是,   

(二)去正規的官方網站,注意防範 “釣魚網站” 所謂“釣魚網站”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種手段,仿冒真實網站的URL地址以及頁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實網站服務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點的某些網頁中插入危險的HTML代碼,以此來騙取用戶銀行或信用卡賬号、密碼等私人資料。   

(三)購物盡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

在網站購物時,消費者要盡量避免直接彙款給對方,可以采用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一旦發現對方是詐騙,應立即通知支付平台凍結貨款。即使采用貨到付款方式,也要約定先驗貨再付款,防止不法商家偷梁換柱。此外,一定要在市場上認可度比較高的購物網站上購物,在支付過程中最好選擇支付寶、網銀等較為安全的支付方式,切記不可現金轉賬,以免被騙。   

(四)保管好自己的私人信息,不要随便告訴陌生人。

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電子郵箱、QQ号等相關私人資料,盡量少在網吧或公用電腦上網等。尤其在彙款給别人之前,務必要向朋友或客戶核實情況,以免上當受騙。 警方還提示網民,在上網購物接到退款電話時,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對方要求你提供身份證、手機号以及支付寶、銀行卡的相關信息,千萬不要輕易将賬号和密碼告訴給陌生人。   

(五)賬号密碼要及時更換。

不要嫌麻煩、年複一年的用一個密碼,如銀行賬戶、QQ、郵箱一定要做到不定期的修改密碼,警方建議最好與自己不離身的手機進行捆綁,以便在第一時間掌握自己網上的信息。   

(六)若發生詐騙我們要做的事情。

一旦發現自己進入了詐騙圈,第一時間就是去網絡官方舉報,然後保留好證據,比如聊天記錄等等,若有錢财流失,就要馬上到警方報警,一定要做到冷靜,更不能試圖自己解決,要知道網絡詐騙分子的手段不是你能想象的到的。

案例剖析

被告人吳某某防疫物資網絡詐騙案

(一)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2020年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在無貨源的情況下,用手機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有大量出售口罩的虛假信息。2020年2月6日至9日期間,利用被害人吳某某、林某急于購買口罩的心理,通過微信分别騙取二被害人21950元、4050元,共計26000元。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某賠償二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二)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

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裁判要旨

2020年2月21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财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吳某某系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被害人急于購買口罩的心理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實施詐騙犯罪,應予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案發後積極賠償二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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