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

法學術語
宣告失蹤是法學術語。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應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寫明:被申請人姓名、身份證号碼、與申請人關系、失蹤的時間地點、有關單位證明等。
    中文名:宣告失蹤 外文名: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法學

簡介

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或者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認定并宣告該公民失蹤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應依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争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争結束之日起算。”

宣告失蹤首先要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附有公安機關關于該公民失蹤事實的書面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後即公告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并不産生失蹤人死亡的法律後果,隻是改變由于失蹤而使民事關系不穩定的狀況。當該公民重新出現,或确知其下落後,法院應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法定條件

(1)下落不明狀态持續2年。下落不明是指離開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沒有任何音訊持續達到2年。

(2)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有申請資格的是近親屬及有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利害關系人。

(3)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法院是作出宣告失蹤的法定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作出宣告失蹤的決定。法院收到宣告失蹤的申請後,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3個月内,如果失蹤人出現或有其他方法确定其下落,宣告失蹤程序中止;如果仍然下落不明,則依法宣告失蹤。

法律後果

法院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後,應當确定失蹤人的财産代管人,并由财産代管人以失蹤人的财産清償所欠稅款、債務及應付的其他費用。

1、确定财産代管人。失蹤人的财産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财産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财産的原則指定。沒有上述代管人,或者他們無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财産代管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财産代管人。

2、财産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這裡的“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财産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在訴訟中,失蹤人的債權人将财産代管人作為被告,财産代管人也以原告的身份要求失蹤人的債務人清償債務。

此外,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撤銷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撤銷後,财産代管關系終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為,将代管财産交給被撤銷宣告人。宣告失蹤的相關法條《民法通則》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争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争結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二條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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