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資格證書

報關員資格證書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報關員是指通過全國報關員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并在海關注冊登記,代表所屬企業(單位)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報關員必須具備一定的知識水平和實際業務能力,必須熟悉與貨物進出口業務有關的法律和對外貿易知識,必須精通海關法規、規章并具備辦理海關手續的技能。為此,我國《海關法》第十一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報關業務。”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從事報關員工作的資格制度。
    中文名:報關員資格證書 外文名: 别名: 周期:全國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原則:公平、公開、公正、誠信 方法: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标準

職業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關于“報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規定,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通過考試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考試内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以及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總署規章。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确定考試原則,制定考試大綱、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證書介紹

報關員證資格證從06年開始實行的是終身制,也就是說通過考試以後獲得報關員資格證書,這個資格證沒有有效期,證放在手上,什麼時候找到單位就什麼時候注冊,不存在過期的問題,這對于我們來講是非常好的,而在我們的外貿行業的考試中所涉及的證書中,除了報關員以外,其他證都是有有效期的,例如說外銷員證、貨代、單證員、跟單員證等都是有有效期的。包括報檢員資格證在内,都是有有效期,報檢員證的有效期是2年,在2年内,如果沒有找到單位注冊,這個資格證就作廢了。

在進出口業務所涉及的各個環節中,隻有報關和報檢必須要憑證辦理,而且報關員資格證含金量很高,所以有報關員證是進入外貿行業比較好的一個敲門磚。

需要資料

1、《報關員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注冊人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報關員注冊申請書》、《報關員情況登記表》、《辦理報關員磁卡申請表》(以上表格在海關領取)

4、錄用單位出具的《擔保證明》

5、錄用單位出具的《勞動用工合同》(經勞動局确認)原件及複印件

6、近期大1寸免冠彩照4張

7、錄用單位的《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原件

注意事項:錄用單位必須有報關員名額

辦理時限:一個工作日

《報關資格證書申請表》

報關員資格證書申請表

姓名:

身份證号:□□□□□□□□□□□□□□□□□□

準考證号:

考試成績:

學曆:

特此聲明:本人經報關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規定要求,特申請報關員資格證書,并對申請時提交文件内容真實性負責。

簽名:

申請日期:年月日

證書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署長盛光祖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報關員資格考試、報關員資格申請及管理等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報關員資格考試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

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應當遵守考試應試規則。

第四條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制定考試大綱、應試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五條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認定、處理考試違規行為;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及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将受委托的隸屬海關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考試實施

第六條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第七條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知識和技能。考試内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和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規章,具體範圍按照海關總署當年制定并公布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确定。

第八條考試采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标準、統一閱卷核分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以及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三)在考試中發生作弊行為,被海關取消考試成績,或者有其他違規行為,被海關以作弊論處,不滿3年的。

第十一條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确認相結合。

考生本人應當在網上預報名後,自行打印準考證主證,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内到報名海關進行現場确認。

第十二條考生進行現場确認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驗原件:

(一)準考證主證;

(二)學曆證書複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件報名參加考試。

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海關應當在現場确認時對準考證主證予以簽注。

第十四條通過現場确認的考生,應當于考試前1個月内自行從網上打印準考證副證。

考生憑身份證件和準考證主證、副證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考試成績由海關總署公布。

考生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大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後,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考試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六條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在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開始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後仍然未按照規定填寫、填塗試卷、答題卡姓名和準考證号的;

(四)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内吸煙、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六)未在規定座位上答題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八)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十七條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二)通過考場内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

(三)使用電信工具或者具有無線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裝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産品的;

(四)夾帶、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準許帶入考場的考試工具書除外),或者在考試工具書中書寫文字的;

(五)交換試卷、答題卡的;

(六)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七)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或者将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八)在答題卡上填寫、填塗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準考證号,或者做特殊标記的;

(九)在規定的不得離開考場的時限内,未經允許離開考場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作弊論處:

(一)以僞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嚴重擾亂考場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本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由評卷專家組确定。

第十九條處理考生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定性準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條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違紀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對其提出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責令考生将有關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條考生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作弊行為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并由直屬海關作出3年内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不得報名的期限,自海關作出決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按作弊論處的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導緻機讀答題卡數據與考生實際個人信息或者答題情況不符的,不予調整:

(一)未在規定考場内或者座位上答題的;

(二)填寫、填塗答題卡個人信息有誤或者格式不規範的;

(三)填塗答題卡試題答案格式不規範的;

(四)使用讀卡器無法識别的筆填塗答題卡的。

第二十四條考生對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直屬海關申請複核。

第二十五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名條件對考生進行審核,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或者結束時間的;

(三)擅自交換所負責考場或者擅自為考生調換考場、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參與考場内外串通作弊的;

(五)擅自将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大面積集體作弊的;

(七)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洩露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八)篡改考生答題卡信息點、評分标準、機讀數據或者考生成績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有其他違反考試工作紀律的行為的。

第四章資格授予

第二十六條海關總署核定并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七條考試合格的考生,應當自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之日起6個月内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驗原件:

(一)報關員資格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學曆證書複印件;

(三)身份證件複印件。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授權委托書(格式見附件2),其中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應當由本人加以簽注。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注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格式見附件3)。

第三十一條海關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印制。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照規定向海關申請報關員注冊。

第三十三條報關員資格證書損毀、遺失或者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三十四條在報名、考試等過程中有作弊行為,并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應當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并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海關總署在組織考試過程中,可以依據國家政策,在一定時期内對特定地區采取适當的優惠措施,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條考生申請分數核查和補發、換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以及海關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具體程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證書發放

成績及名單公布後考生在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内攜帶海關規定的資料到考試海關申請,審核通過後十日内便可拿到資格證書。(申請資料齊全申請現場便可以拿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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