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簽提單

倒簽提單

貨運提單
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後,提單簽發的日期早于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一般可分為二種情況:1、善意倒簽。2、惡意倒簽。倒簽提單的性質是貨物沒有按照提單上的日期開船,即這是承運人應托運人(發貨人)的要求而簽發的非真實性裝運日期的提單。[1]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名稱:倒簽提單 相關法律:中國海商法

拒絕收貨

對于倒簽提單,收貨人可基于以下兩點拒絕收貨:

1.貨物跌價。在訂立合同時銷路較好的貨物,在貨物運抵後卻價格下跌,買方無利可圖,甚至有可能虧本,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急于想甩掉包袱。此時,若出現倒簽提單情況,買方正好有了可乘之機。買方可以通過向裝運港的港口當局或查看運貨船的,航海日志,就可以掌握真實情況。一經證實提單倒簽,他就會完全有權拒絕收貨并收回貨款,賠償的責任則完全落在承運人身上。

2.應節貨物。對于應節貨物而言,如果不能在買方預計供貨的節前運抵,買方的損失會很大;所以,買方會千方百計轉嫁這個損失。如果其發覺提單倒簽,則又為其提供一個機會。

風險

一般情況下,倒簽日期如果為短期的話(約1~3天),大家都是可以“默認”接受的。銀行接受的是單證相符的所有單據,并不會考慮其它。但是,如果你存在着 “惡意”欺詐的話,銀行也會拒收你的單證的。

由于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日期為2006年1月21日,而你的船期卻是2006年1月30日。由于相差時間太長,這種情況下要求倒簽提單,你的船東是無論如何也不肯答應的。所以,這裡存在着是否可以實施的問題。即使你公司出擔保,船東可以倒簽提單,但是你仍然承擔着很大的風險。

倒簽提單一定要首先征得承運人的同意。在一般情況下,承運人是不願意倒簽提單的。因為這樣做會給承運人自身造成聲譽甚至經濟損失。

如果賣方預計到時候不能按期交貨而又不打算通知客戶延證(即修改信用證的裝運期),唯一的辦法就是請求承運人倒簽提單。倒簽的要求一定要盡早向承運人提出來,以便一旦承運人拒絕,賣方能有充裕的時間另想辦法,而不至于使工作太被動。

另外,賣方欲倒簽提單,還要事先考慮目的港的遠近,東南亞地區不适用倒簽的方法,因為距離中國太近,航程太短。倒簽提單,作假的痕迹太明顯,承運人肯定不會幹。

提單倒簽的情況很多,比如說信用證要求最晚裝船期是12月13日,但是你在14日才将貨物出運,為了能夠順利結彙,你就必須要求船公司倒簽提單到13日。因為信用證項下必須單證相符才能結彙。

結彙問題

在現代國際貿易中,采用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是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這種付款方式的情形下,開證銀行應買方的請求開出的信用證對貨物的裝運期限、信用證的有效期和交單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規定,賣方隻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向議付銀行提交所需單證後,方能順利結彙。

其中,賣方所提交的提單必須是已裝船提單,否則不能結彙。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主、客觀方面的原因,經常會遇到下述兩種情況:

(1)眼看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将屆滿,而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如果賣方等到貨物裝船完畢,再憑承運人開出的已裝船提單去議付銀行結彙,則肯定會超過信用證所規定的結彙期,議付銀行會以此為由而拒絕結彙。

(2)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遲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期限,如果承運人以該日期作為提單簽發的日期,議付銀行也肯定會以單證不符(提單在簽發日期上與信用證的規定不相符)為由而拒絕賣方的結彙請求。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因不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内獲取已裝船提單而擔心結彙受阻的賣方,肯定會焦灼不安。有些賣方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會和承運人協商對策,進而分别采取下述兩種方法:

(1)在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由承運人提前簽發已裝船提單,使賣方能趕在信用證有效期屆滿前順利結彙,是謂預借提單。

(2)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承運人以早于該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的日期,以使提單的簽發日期(即貨物裝船日期)符合信用證關于裝運期的規定,是謂倒簽提單。

顯然,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共同之處在于提單上載明的簽發日期(貨物裝船日期)與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不符,前一個日期是為了滿足賣方順利結彙的需要而虛構的,并且早于後一個日期;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不同之處在于,被預借的提單是在貨物裝船日期簽發的,被倒簽的提單則是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時簽發的。兩種行為實施時間不同,但它們産生的法律後果是相同的。

無論是預借還是倒簽提單,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都晚于提單上載明的簽發日期,也就是晚于托運人(賣方)和收貨人(買方)之間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以及由開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規定的貨物裝船日期(這正是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的原因所在)

。托運人未能将貨物按照買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船付運,首先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托運人就此止步,面對現實,老老實實地讓承運人按照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時間,簽發已裝船提單,那麼收貨人收貨後隻能追究托運人遲延交貨的責任,托運人也就承擔一般性的違約責任。

但托運人自認為這樣做未免太老實,不精明,吃了虧,而要動些腦筋,掩蓋自己已構成違約的真相。于是,托運人與承運人合謀,并要求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即将提單的簽發日期改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日期之前,想借此來賴掉其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很顯然,如果承運人答應了托運人的要求而預借或倒簽提單,那麼,承運人在提單簽發日期這個重要問題上采取了欺騙的手段,而且承、托運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了提單持有人和收貨人的利益。

對承運人和收貨人而言,提單本身就是一個運輸合同,而且往往是一個涉外合同。這就涉及到它的法律适用問題。依照中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提單中可以規定适用于該提單的法律,提單中沒有規定的,适用與提單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該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還規定,在适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時,不得違背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兩條規定,即是國際私法上著名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後一原則是對前一原則的限制。

因此,依據上述法律沖突規範,不論适用于提單的是哪個國家的法律或哪種國際公約,隻要該法律或公約承認承運人采用欺詐手段簽發的提單是有效的,那麼,就可以援用上述公共秩序保留條款,排除該法律或公約的适用,徑直适用中國法律對預借或倒簽提單行為進行定性。

性質

目前占上風的觀點是侵權責任說,侵權責任說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它忽視了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存在着一種運輸合同關系,這種關系靠提單來維系着這一事實,隻注意到了承、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因而,一旦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發生紛争,就認為二者之間原本不存在合同關系,所生紛争必為侵權。

須知,提單是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體現,例如,收貨人在卸貨港對承運人承擔的義務即出自提單的規定。其次,侵權責任說簡單地認為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侵犯了收貨人(按期收貨)的權利,并望文生義地認定這就是侵權。這是對侵權責任這個法律概念的重大誤解。

在合同之債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采用欺詐等手段簽訂合同,也侵犯了對方的權利,但隻構成一般性違約或根本性違約(導緻合同無效),而這決不是侵權。預借或倒簽提單正是如此,盡管由于承運人的行為導緻提單無效,并侵犯了收貨人的權利,這也隻是一種根本性違約,而不是什麼侵權,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是提單這份運輸合同,而不是侵權行為之債權債務關系。

承運人侵犯的也隻是收貨人憑提單這份合同應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契約權。如果一談到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某種權利,就認定是侵權,那是望文生義,是十分錯誤的。關鍵要看産生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是什麼,才能正确認定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合同之債還是非合同之債。

 預借或倒簽提單的性質之争,還是有實際意義和理論意義的。将預借或倒簽提單定性為侵權責任還是合同責任,将在案件的管轄權和準據法的适用等問題上導緻不同的結果,從而影響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判決。同時,對某一法律行為定性是否準确,也代表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執法水平,并影響到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态度乃至該判決是否能得到外國或地區的承認和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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