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

全部資産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産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1]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于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征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 中文名:獨資企業
  • 外文名:sole proprietorship
  • 别名:
  • 含 義: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
  • 特 點: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序簡單

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該祛共6章48條。該法第2條規定的獨資企業的概念是: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财産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财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特點

(1)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序簡單。

(2)經營管理靈活自由。企業主可以完全根據個人的意志确定經營策略,進行管理決策。

(3)業主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産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業主以其個人财産償付企業債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但獨資企業不适宜風險大的行業。

(4)企業的規模有限。獨資企業有限的經營所得、企業主有限的個人财産、企業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約着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

(5)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獨資企業的存續完全取決于企業主個人的得失安危,企業的壽命有限。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獨資企業發揮着重要作用。

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該祛共6章48條。該法第2條規定的獨資企業的概念是: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财産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财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特征

投資主體方面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僅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這是獨資企業在投資主體上與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别所在。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企業的投資人盡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數為2人以上;公司的股東通常為2人以上,而且投資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當然,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出資人也隻有一人。

企業财産方面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财産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也稱業主)是企業财産(包括企業成立時投入的初始出資财産與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财産)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資人對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事務享有絕對的控制權與支配權,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幹預。個人獨資企業就财産方面的性質而言,屬于私人财産所有權的客體。

責任承擔方面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财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在責任形态方面獨資企業與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區别。所謂投資人以其個人财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三層意思:一是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投資人承擔;二是投資人承擔企業債務的責任範圍不限于出資,其責任财産包括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财産和投資人的其他個人财産;三是投資人對企業的債權人直接負責。換言之,無論是企業經營期間還是企業因各種原因而解散時,對經營中所産生的債務如不能以企業财産清償,則投資人須以其個人所有的其他财産清償。此外,如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産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财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主體資格方面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盡管獨資企業有自己的名稱或商号,并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行為和參加訴訟活動,但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獨資企業本身不是财産所有權的主體,不享有獨立的财産權利;其二,獨資企業不承擔獨立責任,而是由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這一特點與合夥企業相同而區别于公司。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于獨立的法律主體,其性質屬于非法人組織,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區别

個人獨資企業在出資形式上和個體工商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有相類似的地方,在責任承擔上與合夥企業有相類似的地方,但相互之間的不同是明顯的:

(一)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區别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是自然人出資,這是它們的共同點。兩者的區别是:

1.個人獨資企業僅能以個人出資設立;個體工商戶則可以是一個自然人設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資設立。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财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僅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産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财産承擔,屬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财産承擔。

3.依據的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立。

4.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态,性質上屬于非法人組織,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體屬性。個體工商戶則不采用企業形式。不具有組織體的屬性。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之前,我國曾以雇工人數對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加以區别,雇工8人以上者為個人獨資企業,雇工不足8人者為個體工商戶。顯然,這種區分标準缺乏科學性,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後不再采用這一标準,即雇工人數少于8人的也可設立獨資企業,關鍵看是否進行了獨資企業登記,領取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的區别

一人公司是指隻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資人為一人,由投資人獨資經營,但投資人對公司債務僅負有限責任。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資設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國公司法上的國有獨資公司也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隻是其股東地位特殊而已。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都是一個主體出資建立的企業,但兩者性質是完全不同的,體現在:

1.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隻能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資設立,還可以由國家出資設立。

2.主體資格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公司作為公司的一種,是企業法人,在公司成立時取得法人資格。

3.責任承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投資人(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即負有限責任。

4.注冊資本要求不同。對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并無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其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納。

5.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一人公司則須依照公司法設立。

(三)個人獨資企業與全資國有企業的區别

傳統的國有企業即全資的國有企業,也是一種獨資企業。兩者的共同之處是獨資形式,但兩者的不同之處是明顯的。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全資國有企業則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是自然人;全資的國有企業的投資人是國有出資人。

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有出資人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國有企業負責。

4.個人獨資企業法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全資的國有工業企業則依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其他的全資國有企業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原則設立。

(四)個人獨資企業與外商獨資企業的區别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三種類型,其中的外商獨資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有相類似之處,即投資人僅為一人,二者的區别主要是:

1.資本的來源不同。前者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後者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

2.出資者不同。前者的出資者可以是單個自然人,也可以是單個法人。後者隻能是單個的自然人。

3.設立依據不同。前者依照外資企業法設立,後者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

4.責任承擔不同。前者主要是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責任形式),後者為無限責任。

(五)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的區别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出資人均為自然人,對企業債務都承擔無限責任,都屬于法律主體中的非法人組織,這是二者的相同之處。二者的不同是:

1.投資人人數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僅為1人,合夥企業為2人以上。

2.财産歸屬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财産歸出資人一人所有,合夥企業的财産由全體合夥人共有。

3.責任承擔有所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僅由出資人一人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則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設立條件

根據獨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獨資企業須具備以下五個方面的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一個人,而且隻能是一個自然人。此處所稱的自然人隻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國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獨資企業不适用獨資企業法,而适用外資企業法。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如前所述,獨資企業享有名稱權和商号權。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所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的名稱應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隻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内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字樣。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但由于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并不是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對與之進行交易的第三人并無所虞,故獨資企業法不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有最低注冊資本金,僅要求投資人有自己申報的出資即可。這一規定便于獨資企業的設立,有利于獨資企業的發展。

(四)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産經營條件

這是個人獨資企業存續與經營的基本物質條件,必備不可。至于經營場所與經營條件的規模與數量等原則根據各企業不同情況來确定。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

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是指獨資企業在住所地以外設立的從事業務活動的辦事機構。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與登記程序與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大體相同。

1.設立申請與登記。個人獨資企業欲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登記備案。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後,應将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原登記機關備案。

3.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承擔。企業的分支機構是企業的一部分,其産生的民事責任理應由企業承擔。由于投資人以其個人财産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實際上還是應由投資人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

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的變更。如企業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方面發生的改變。獨資企業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盼。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優點和缺點

個人獨資企業的優點:

獨資企業是企業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營企業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其主要優點為:

1)企業資産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高度統一。這有利于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秘密,有利于業主個人創業精神的發揚。

2)企業業主自負盈虧和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成為了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經營好壞同業主個人的經濟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緊密相連,因而,業主會盡心竭力地把企業經營好。

3)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與破産的制約較小。

個人獨資企業的缺點:

雖然獨資企業有如上的優點,但它也有比較明顯的缺點:

1)難以籌集大量資金。因為一個人的資金終歸有限,以個人名義借貸款難度也較大。因此,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展和大規模經營。

2)投資者風險巨大。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硬化了企業預算約束的同時,也帶來了業主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業主向風險較大的部門或領域進行投資的活動。這對新興産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

3)企業連續性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産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這也意味着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業主的病、死,他個人及家屬知識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導緻企業破産。

4)企業内部的基本關系是雇傭勞動關系,勞資雙方利益目标的差異,構成企業内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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