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重傷鑒定标準

人體重傷鑒定标準

鑒定标準
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人體重傷鑒定标準》的通知,本标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本标準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标準(試行)》。
    中文名:人體重傷鑒定标準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類别:标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地區:中國

标準印發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人體重傷鑒定标準》的通知。

司發070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 (局)、司法廳(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标準(試行)》試行以來,在重傷的法醫學鑒定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同時,各地司法機關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現将司法部根據各地司法機關的意見修改的《人體重傷鑒定标準》印發給你們,作為法醫評定重傷的标準,正式施行。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1990年3月29日

肢體殘廢

第一章 總 則n 第一條 本标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标準。n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n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n 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托、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曆、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n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緻傷因素緻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發假關節、畸形愈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緻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緻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髋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并發假關節、畸形愈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愈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愈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發假關節、畸形愈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

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并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緻使容貌顯着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睑下垂完全複蓋瞳孔;

(三)眼睑損傷顯着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緻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内眦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着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緻使顯着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緻使顯着變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着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緻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愈合緻使面容顯着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颌骨和颞颌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緻使面容顯着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颞颌關節損傷緻使張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側向傷側偏斜,緻使面下部顯着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于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于7平方厘米,

三塊以上總面積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于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于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于10厘米,緻使眼睑、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睑閉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着或者明顯色素減退,範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緻疤痕攣縮顯着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喪失聽覺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喪失視覺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緻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緻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于10度)

功能喪失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複的複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條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緻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複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緻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緻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生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并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緻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緻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緻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并發内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内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緻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緻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其他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于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範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緻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範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鐘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緻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内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内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複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癫痫。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緻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緻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征,如頸内動脈--海綿窦瘘、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推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瘘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緻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緻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緻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并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緻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緻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緻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緻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髒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緻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氣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緻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内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緻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栓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緻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緻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瘘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緻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骨盆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範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産、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産并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脊柱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脊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燒傷燙傷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并發症導緻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标準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标準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并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标準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緻傷因素引起損傷,緻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标準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緻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範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并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症。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症。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征象并伴有并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附則

第九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标準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标準相應的條文作出鑒定。

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鑒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複核。

第九十三條 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标準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第九十四條 本标準所說有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内。

第九十五條 本标準僅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第九十六條 本标準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标準(試行)》同時廢止。

本标準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标準(試行)》。

199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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