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RA賬戶

NRA賬戶

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
國家外彙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發布的《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境内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内外彙賬戶,即為NRA賬戶。[1]"NRA" 賬戶也可能指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内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為了區别于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境外機構境内人民币賬戶也稱"RMB NRA"賬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9月29日發布,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境外機構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六條,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的本、外币賬戶以及境外機構與境内機構的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有效區分、單獨管理。銀行在編制境外機構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賬号時,應統一加前綴“NRA”。
  • 中文名:NRA賬戶
  • 外文名:NRA account
  • 别名:
  • 相關部門:國家外彙管理局
  • 相關辦法: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管理通知
  • 全稱:Non-Resident Account
  • 最大受益者:外向型的中資企業

功能作用

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同時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其中外向型的中資企業是該項業務的最大受益者。

具體闡述

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号:彙發【2009】29号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彙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甯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彙指定銀行:

為規範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的開立、使用等行為,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所稱境内銀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衆存款、辦理國内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内中資和外資銀行。

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不包括境外機構境内離岸賬戶(境外機構按規定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内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的賬戶)。

境外機構和境内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開立、使用外彙賬戶,辦理外彙收支業務,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境内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彙賬戶,應當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除國家外彙管理局另有規定外,不需經國家外彙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彙局)批準。

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戶名應與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一緻。

境内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彙賬戶時,應當在外彙賬戶前統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彙賬戶号碼,并自行對境外機構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進行區别,以使與該外彙賬戶發生資金往來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銀行,能夠準确判斷該外彙賬戶為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

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8個月内,境内銀行應當完成前款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統一标注NRA内部系統調整以及本通知發布前已開立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統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彙管理局、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彙發131号)等規定,為開立外彙賬戶的境外機構申領特殊機構代碼,向外彙局辦理境外機構基本信息登記,并通過外彙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彙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開戶、餘額和收支明細信息。境外銀行在境内銀行開立的同業存款等外彙賬戶,不适用本款規定。

境内機構和境内個人與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之間的外彙收支,按照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内銀行應當按照跨境交易外彙管理規定,審核境内機構和境内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後辦理。

境内銀行完成NRA标注前,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向境内機構和境内個人支付的,彙款銀行應在彙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使收款銀行判斷該項資金來源于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境内機構和境内個人向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支付的,除按規定提供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外,還應向彙款銀行提供收款外彙賬戶性質證明材料;彙款銀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彙賬戶性質證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明确該外彙賬戶性質,應當向收款銀行書面征詢該外彙賬戶性質,收款銀行應當書面回複确認。

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從境内外收彙、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銀行可以根據客戶指令等直接辦理,但國家外彙管理局另有規定除外。

通過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與境外、境内之間發生的資金收支,以及由此産生的賬戶餘額變動,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未經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彙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準,不得從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存取外币現鈔,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将該外彙賬戶内資金結彙。

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資金餘額,除國家外彙管理局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境内銀行短期外債指标管理,以其作為境内機構從境内銀行獲得貸款的質押物的,按照境内貸款項下境外擔保外彙管理規定辦理。

境内銀行辦理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有關業務,應當遵守有關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規定。

十一、

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内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離岸賬戶、該離岸賬戶和境内之間的外彙收支,嚴格按照《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發438号)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彙賬戶、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彙賬戶、境外機構B股外彙賬戶、具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地區)駐華使領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境内外彙賬戶等開立、使用和關閉,國家外彙管理局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包括标注NRA等。

十三、

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等外彙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但通過外彙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彙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内外彙賬戶開戶、餘額和收支明細信息的規定除外,其具體實施時間由國家外彙管理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國家外彙管理局解釋。

各分局、外彙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彙指定銀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反饋。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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