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

費用類型
養老保險費是指按當期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 中文名:養老保險費
  • 外文名:Endowment insurance cost
  • 别名:
  • 作用: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産
  • 主要特點:國家立法,強制實行

概述

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國家規定的标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社會影響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号)規定:“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職工退休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标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時,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将受到影響。一是社會保障機構停止向職工個人帳戶記帳;二是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金額減少;三是個人帳戶儲存額記帳利息的累計金額相對減少。這些,将直接導緻職工退休後的養老待遇下降。

合法權益

另外,有些企業為了少繳費,往往瞞報職工工資總額。有的職工認為,現在少報點,少繳點保險費,等以後臨近退休時再把繳費工資擡起來,也不會吃虧。這種想法是不現實的,因為《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了保險待遇是與整個參保期間的繳費工資挂鈎的,而不是與某個具體年份或月份的工資挂鈎。

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憲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每個職工都要自覺監督企業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10年(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15年(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

辦理流程:

例如惠州:

單位及個體戶

申辦資料: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政府部門批準成立文件、登記證、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對按規定不需要進行稅務登記的,此項不需提供,由稅務人員進行稅務臨時登記)、繳費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惠州市社保費繳費登記表》、《惠州市社保費個人明細登記及增減變動表》、《惠州市社保費繳費個人明細信息登記表》

流程(單位):繳費單位攜帶上述資料到惠州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然後憑稅務機關提供的《惠州市社保費登記通知書》在5個工作日後到主管社保部門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流程(個體戶):個體戶攜帶上述資料到惠州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機關辦完登記業務後,向繳費單位發出《惠州市社保費登記通知書》。

賬務處理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費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對逾期不繳者要罰繳一定的滞納金。

有的地方對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實行“差額征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其基本做法是:由社會保障機構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應收取單位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和應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以下簡稱養老金)。

若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大于應撥付的養老金,則按其差額向單位收取,即“差額征繳”(對單位來說是“差額繳交”即“付差”);若應撥付的養老金大于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則按其差額撥付給單位,即“差額撥付”(對單位來說是“差額撥人”即“進差”)。而“個人繳費”則由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由原單位按實發放。對單位實行“差額征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其賬務處理方法也因“征繳”或“撥付”而不相同。

差額征繳

在“差額繳交”情況下,單位在支付“付差”時,按單位繳費金額扣除應收撥人養老金的差額,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事業單位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按個人繳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時,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事業單位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貸記“現金”。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個人繳費時,借記“現金”或“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

【例】某單位現有在職人員50人,月工資總額60000元;退休人員10人,月退休金總額8000元。繳費比例為個人為7%,單位為20%,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全額領取。社會保障機構對單位實行“差額征繳”(單位為“差額繳交”)。按此計算每月單位繳費為12000元(60000×20%),個人繳費4200元(60000×7%),共應繳納養老保險費16200元,而應收撥人養老金8000元,差額8200元。單位的賬務處理為:

單位繳費時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4000

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4200

貸:銀行存款8200

支付養老金時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8000

貸:現金8000

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個人繳費”時

借:現金(應付工資)4200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4200

差額撥付

在“差額撥入”的情況下,單位收到撥入款的同時結轉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即按實際收到“進差”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按個人繳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按單位繳費金額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事業單位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按應收撥入養老金總額貸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在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時,按實際支付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貸記“現金”。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個人繳費時,借記“現金”或“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

規定

計入比例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包括: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上述儲存額的利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個人帳戶的支取

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津勞險329号)規定:個人帳戶儲存額隻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但是,對于職工在職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職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參加該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外省市來津的農業戶口從業人員,凡離開該事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将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計發辦法

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參加工作的時間不同,其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也有差别:

1、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養老保險,1998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補貼四部分。

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計發;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1/120計發;

過渡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前經保值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其1997年底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1%計發。過渡性養老金=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點工資×職工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

補貼:補貼标準為125元。

2、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計發;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1/12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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