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企業會計制度》中與非流動資産暫估入帳有關的叙述: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産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
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
資産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别确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産,技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
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對于這種情況,實務中發票未到時企業财務人員多是做預付帳款核算,等發票到達時再入
固定資産,這樣的處理會造成少計提折舊。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所建造的固定資産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
定資産,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産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産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
手續後再作調整。
這種情況是對應需要安裝建造的固定資産來說的。文中提到“辦理竣工決算”,好像專門
指的是房屋建築物,個人認為并不盡然。對于各種機器設備等一樣的适用。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下列固定資産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築物;
(二)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産;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産。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在年度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
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
年度内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
續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
各項目。
核算
非流動資産的核算:非流動資産是相對于流動資産而言的一個概念,具有占用資金多、周轉速度慢、變現能力差等特點。由于該類資産占用的資金多、企業持有的時間長,會對企業相互聯系的多個會計期間的财務狀況、經營成果産生影響,故而,對它們的管理和會計處理,應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分别采用不同的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