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競争

壟斷競争

壟斷競争目标的行為
壟斷[1]競争與企業的壟斷競争最大的區别就在于,制度壟斷競争是外生的,而企業壟斷競争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業壟斷競争就是源于制度壟斷競争。
    中文名:壟斷競争 外文名: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别名:

競争的條件

1、隻有少數地區有權自主供給或者創新制度。具有優先供給或者創新的地區是少數地區,隻有少數地區有這種權利的競争才是制度壟斷競争。否則就是地區制度競争。

2、中央政府授權。制度壟斷競争不是地區本身所能夠決定的,完全由中央指定的。隻有中央授權某些地區具有制度創新權利,各個地區的制度競争才具有壟斷性質。因此中央政府授權是制度壟斷競争的基本條件。

3、競争主體較多。制度競争是各個地區之間的在制度安排創新上的競争,要形成競争必須要有較多的競争主體。

主要特點

制度壟斷競争的特點就是具有壟斷權利的地區(簡稱壟斷地區)與沒有壟斷權利地區之間(簡稱非壟斷地區)在制度安排上的差異。

1、制度供給數量上的差異性 壟斷地區與非壟斷地區之間最大的差異就是壟斷地區可供給選擇或者可供安排的制度數量遠遠大于非壟斷地區。

2、制度供給層次上的差異性

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核心制度隻允許壟斷地區創新,非壟斷地區不能染指。二是有許多有制度需求的預期制度隻允許壟斷地區優先安排,不允許非壟斷地區安排,也不允許跟進。

3、制度供給權利的差異性壟斷地區不僅在制度供給數量和層次的選擇上有較大的權利,而且還具有非壟斷地區所不具有的制度創新、制度探索、制度設計和制度收益的分配上的各種權利。

4、制度供給成本上的差異性

壟斷地區由于可以自主的設計和安排自己所需求的各項制度,隻有制度設計和安排成本,失敗了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補償或者其他的減免。而非壟斷地區除了要承擔本身就具有制度設計、實施成本外,還要承擔制度創新的各種政治、經濟風險,如果制度創新失敗,不僅要承擔經濟失敗成本,而且還要承擔政治上的負面影響。

5、制度供給收益上的差異性

在同等的制度安排下,壟斷地區因是國家允許創新地區,其制度收益基本上歸本地區所有。而非壟斷地區因為沒有國家的允許,地區沒有制度收益的分配權。因此不能完全得到制度安排的收益,但是必須承擔制度可能失敗的風險和成本。可見在壟斷地區和非壟斷地區,制度安排的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

6、制度供給政績上的差異性制度壟斷地區和非壟斷地區中央的要求不同,在壟斷地區是國家授權制度創新的地區,制度創新失敗與否都是成績,而制度非壟斷地區國家沒有制度創新的預期,如果該類地區制度創新成功,不是一件壞事,但并不見得是一件好事。一旦失敗了必然是一件壞事,可能影響該地區或者領導人在上級中的看法。

制度壟斷競争與地區制度試點的區别。制度壟斷競争是一種壟斷的長期狀态,即部分地區具有壟斷制度安排的權利是長期性的,不是短期的,隻有在這種長期預期下,制度的競争才是壟斷的制度競争。而地區制度試點是一種短期性的制度安排優先權利,但是因為時間較短,所以還不能形成壟斷制度競争,如果地區制度試點長期化則就變成了壟斷制度安排。所以地區制度試點本身不是制度壟斷競争,但是地區制度試點也是壟斷制度競争的形成原因。

産生原因

1、非均衡發展戰略導向

非均衡發展戰略既使一部分地方、一部分産業和一部分人先發展起來,然後通過先發展起來的地方、産業來帶動其它地方、産業的發展。因為要使一個地方飛速發展比使全國同步同時發展容易得多,效果也好得多,這隻要從制度上進行傾斜就能夠辦到。正因為中國采取的是非均衡發展戰略,這就決定了較優惠的政策和制度創新行為隻能給少數地方、少數産業或者少數人。

2、制度試點的持續化

在需求誘緻性制度變遷下,制度安排是先試點,後推廣。但是如果在試點的時間上如果把握不好,使試點地區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創新持續化,從而與其他地區相比有較大的制度優勢,就會形成制度壟斷競争。

3、特定地區的特定權利

改革開放初期的四個經濟特區,1990年以來的所謂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市級開發區、縣級開發區,等等。這些地區可以享受其他地區不能享受的制度安排權,這也是形成制度壟斷競争的重要原因。

如中國收回香港、澳門,使得香港和澳門在制度的選擇上有較大的自主權,其實這種制度的選擇權利,就是該類地區在某些制度的選擇上具有壟斷權利。

消極影響

制度壟斷競争的消極影響

1、制度壟斷競争是造成地區經濟差距的重要原因

一是制度優先供給權使制度壟斷地區的制度需求能夠較好的得到滿足,縮小制度供給與需求缺口,提高制度整體效益,從而有助于經濟的優先快帶發展而,而其他地區則沒有這種優越的條件。

二是制度優先安排權使制度壟斷地區能夠較好的抓住預期制度潛在獲得機會。有些潛在的利潤,隻有搶在了前面,就盡可能多的獲取潛在利潤,從而在地區的經濟競争中,處于較為有利的地區,使地區“馬太效應”更加嚴重。

2、制度壟斷競争加劇了地方保護主義

制度競争會出台一些創新性的制度,但是也會出台一些具有地方保護主義性質的制度。因為地方政府是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而各種資源和市場的有限性決定了地方政府會自覺或者不自學自覺的利用制度供給的自主權來安排有利于地方利益最大化(同時也是使社會或者國家整體利益的制度)。其他的地方也會跟進,也就說在出台保護性的制度安排上,也存在競争。這種類型的制度競争就會加劇地方保護主義。

3、制度壟斷競争導緻了制度間沖突的加大

由于制度壟斷供給地區為了尋求本地利益,會在中央允許的範圍内出台有利于自己的新制度,有些地區甚至會突破中央的限制,出台于已有利的制度,這就使得地方制度與中央制度發生沖突,損害了中央制度的權威性。

糾正措施

對制度壟斷競争應采取的措施

(一)營造制度公平競争的環境

1、非均衡發展戰略要适度,制度供給權利要平等。非均衡發展戰略是發展中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發展形式,但是認為非均衡發展要适度,要保持地區之間的适當空間發展梯度差,使之既不至于出現過度不均衡,也不至于過分均衡,也就是說非均衡戰略所取得的地區收益要大于因地區之間差距而影響發展的各種成本。具體來講,一是非均衡的形成最好不要通過強制性制度來形成,也就是講在全國性制度安排上應平等,差距要體現在地區之間的政策上,否則這是一種地區制度歧視。二是非均衡的程度要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和時間以内,否則會影響整體的社會效益。這就要求,中央在制度環境上要一視同仁,地方政府可以在區域制度創新上大顯身手。

2、制度試點要短期化,并且要具有開放性。一是試點地區的選擇上,要進行公開的合理競争,不能總是給某一個或者某幾個地區,否則會加大地區經濟發展差距。二是試點的時期不能太長,以基本了解執行制度運行情況為限。三是制度試點要具有跟進性,即對于有條件出台新制度,而又不是試點地區,不能強行壓制,而應允許其有一定的選擇空間,允許制度合理競争。

3、允許合理的地區制度競争。制度競争有利于優化制度結構,縮小制度供給和需求缺口,并且為中央制度供給提供經驗和知識積累。因此,應該鼓勵适當的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競争,但是競争必須平等、有秩、開放、統一(即不違背中央制度供給的總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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