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

軍事據點
鎮最早為軍事據點,古代在邊境駐兵戍守稱為鎮。鎮将管理軍務,有的也兼理民政。《新唐書·兵志》:“兵之戍邊者,大曰軍,小曰守捉,曰城,曰鎮,而總之者曰道。”宋代軍事色彩降低,為經濟、人口比較發達的人口集聚區。宋·高承《事物紀原》:“民聚不成縣而有稅課者,則為鎮或以官監之。”宋以後稱縣以下的小商業都市,現多為縣之下,與鄉同級,比鄉經濟發達的行政單位。1887年國際統計學會曾提出過一個各國通用的居民點分類系統,規定:任何一個居民點(居民區),其人數在2,000人以上即可稱為城市居民區;不足2,000人的為鄉村。由于各國國情不同無法适應各國的具體情況,未被普遍采用。盡管小城市或鎮在英語裡面被廣泛譯為town或small city,但漢語的“城鎮”、“鎮”、“集鎮”與“村鎮”,有不同内涵。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名稱:鎮 拼音:zhèn 繁體:鎮 筆畫:15 部首:钅 部首筆劃:5 筆順:撇橫橫橫折橫豎豎折橫橫橫橫撇捺 五筆:QFHW 倉颉:OPJBC 四角号碼:84781 UniCode:CJK 規範漢字編号:U+9547 釋義:壓:~尺(用金屬、玉石等制成的尺形文具,用來壓書和紙。亦稱“鎮紙”,“壓尺”)。~痛。 說文解字:形聲。從金,真聲。本義:對物體施加壓力 詞性:動詞 相關詞語:鎮犀 鎮石 鎮笮 鎮唬

概述

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的鎮。1963年以前為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非農業人口占50%以上的。1964年起改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非農業人口占70%以上,或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不滿3000人,非農業人口占85%以上的。1984年後又調整為,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或總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人的;或總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或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人,确有必要,都可建鎮。中國由縣管轄的基層行政單位。一般為縣政府所在地或工商業貿易活動為主的小城鎮居民點,相當于鄉一級政權。目前,中國共有19369個鎮,14119個鄉,1088個民族鄉,其他鄉級單位6464個(如街道,區公所等)。

上一篇:荷蘭國旗

下一篇:司馬懿與諸葛亮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