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

城鎮職工

社會公民分類
城鎮職工泛指在城鎮具有正當職業,基本穩定的收入或已經退休享受退休政策的群體。城鎮職工主要是為了響應國家号召,有大城市和鄉村向城鎮化發展,适應基本國情。
  • 中文名:城鎮職工
  • 外文名:urban employees
  • 别名:
  • 定義:戶口在城市裡或者城鎮上的職工
  • 屬性:生活在城市裡面
  • 特點: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

對比

城鎮居民泛指在城鎮居住、生活的群體。即城鎮定量戶口的居民,也簡稱“市民”。還包括未就業的居民,進城務工人員和學生兒童等。

養老保險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随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将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确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将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将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号)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醫保制度

一、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财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産力發展水平相适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覆蓋範圍和繳費辦法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範圍内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産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随着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确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擠占。要确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标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标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标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标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标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标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确定。

四、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财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财務會計制度和内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财政預算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财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各級勞動保障和财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五、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要确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和标準。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财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标準和醫藥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标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相應的實施标準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和定點藥店管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财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确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并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确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确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時,要引進競争機制,職工可選擇若幹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在若幹定點藥店購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藥店購藥藥事事故處理辦法。

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号)精神,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衆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藥品流通的競争機制,合理控制醫藥費用水平;要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内部管理,規範醫藥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藥成本;

要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藥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比重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要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藥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将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方案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政策。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要認真配合做好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

六、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确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适當照顧。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内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财政部門核準後列入成本。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七、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精心組織實施,保證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從1999年初開始啟動,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勞動保障部要加強對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财政、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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