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産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産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産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财産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财産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财産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特征
(一)繼承權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
(二)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三)繼承權的标的是遺産
(四)繼承權是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五)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産。
接受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産的意思表示。
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權的接受應具備兩個法定條件,一是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并留有遺産;二是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
放棄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
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繼承權喪失的條件如下: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僞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相關問題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産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别。
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産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
内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産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隻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産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原則
一、保護公民合法财産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财産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均為遺産,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二、繼承權平等原則
(1)繼承權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3)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财産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4)遺産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5)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特别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三、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1)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2)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3)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四、權利義務一緻的原則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适當的遺産。
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有如下權利及義務:
(一)繼承人有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而非其義務。
(二)繼承人有取得遺産的權利。沒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便可已取得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财産(遺産)。
(三)繼承有請求分割遺産的權利。遺産被幾個繼承人同時繼承時,如經其中某一繼承人的請求,那麼可以将遺産予以分割。當然,分割遺産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
(四)繼承人有管理遺産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那些實際占有遺産的繼承人,在遺産分割以前應認真管理遺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