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概述
由于在上海市工作的外來從業人員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雖然在上海工作,但并沒有和上海市的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也無法參加社會保險。上海市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單位用工行為,維護上海市勞動力市場秩序,從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制度。
熱點問題
工傷
對經認定為工傷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關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如果發生緻殘可按規定享受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工傷複發醫療費,以及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住院醫療
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線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超過起付線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個人承擔20%。最高享受額根據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月份數确定。
老年補貼
從2005年4月1日起,隻要單位為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在三年内累計滿十二個月的,外來從業人員可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在本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憑老年補貼憑證上所載的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一次性兌現。
日常藥費
從2005年4月1日起,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可享受綜合保險基金支付的每人每月20元的日常藥費補貼,并獲得一張“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個人可以持卡到全市使用銀聯卡POS機的藥房購買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