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
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認定标準》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為兇器進行犯罪活動,中國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管制刀具的佩帶範圍和生産、購銷均有法定手續。非法制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制範圍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沒收其刀具。
    中文名:管制刀具 英文名:controlled knives;control tool;controlled knife

定義

管制刀具是指,根據《管制刀具認定标準》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簡介

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為兇器進行犯罪活動,中國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中國的刀具管制始于1983年公安部發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定》。按照該規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管制刀具的佩帶範圍和生産、購銷均有法定手續。

基本分類

1.匕首,除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 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三棱刮刀僅限機械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産許可證》,方準生産;管制刀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号、用途、數量)須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 3.經銷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備公安局檢查。 4.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請《特種刀具購買證》,憑證購買;軍隊和警察,由縣、團以上單位憑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函件,向指定單位定購;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向批準經銷的商店購買。5.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隻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

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戒嚴期間,戒嚴實施機關或者戒嚴指揮機構可以在戒嚴地區對管制刀具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2009修正)》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規定,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使用暴力。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18修正)》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旅客随身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執行公務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批準外,禁止旅客攜帶槍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将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2015修正)》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規定,運輸危險品必須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禁止旅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攜帶管制刀具。

特别說明:于2020修訂,且2021年6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述内容為第三十八條,

“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八)《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修訂)》

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娛樂場所。

(九)《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典當行嚴禁承接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标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配用要求

(一)匕首,除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三棱刮刀僅限機械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

(二)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産許可證》,方準生産;管制刀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号、用途、數量)須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

(三)經銷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備公安局檢查。

(四)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請《特種刀具購買證》,憑證購買;軍隊和警察,由縣、團以上單位憑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函件,向指定單位定購;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向批準經銷的商店購買。

(五)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隻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

認定标準

一、凡符合下列标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n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n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n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内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n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n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n

二、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于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範疇。n

三、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認定标準,由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标準制定。

術語說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來握持的部分。

2、刀格(擋手):是指刀上用來隔離刀柄與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專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與刀背(或另一側刀刃)上距離刀尖頂點10毫米的點與刀尖頂點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來切、削、砍的一邊,一般情況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圓弧度。

常見處罰

行政處罰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處罰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常見問題

(一)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認定

所謂槍支、彈藥是指足以緻人傷亡或使人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及其子彈,包括軍用手槍、步槍、沖鋒槍和機槍,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和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特種防暴槍以及這些槍支所使用的子彈,催淚彈等。所謂管制刀具,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包括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跑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刀、雙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謂危險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财産毀損而需要特别防護的物品。其中爆炸性物品,是指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破索、起爆藥、爆破劑、黑色火藥、煙火劑、民用信号彈、煙花爆竹、爆炸裝置即為實施爆炸而将炸藥和引火器具組裝在一些的物體以及各種軍用爆炸物品如手雷、地雷、炸彈等具有爆婚險能的物品;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柴油、酒精、黃磷、煤氣、輕氣丙酮、橡膠水、賽璐珞、液化石油、各類膠片等極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和液劑;放射性物品,是指鈾、鐳、钴、缽等能通過原子核裂變放出射線緻人傷害作用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氰化鉀、氰化納、敵百蟲、敵百畏、甲胺磷、磷化鋁、磷化鋅、五氯酚、二氯丙烷等能緻人身、牲畜産生中毒傷亡的物品;腐蝕性物品,是指硝酸、硫酸、鹽酸等能嚴重侵蝕、毀壞人身、财産的物品。

(二)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的構成要件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參加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品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男子乘地鐵竟攜帶管制刀具,拒不配合被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9月1日14時55分許,青島地鐵江西路站廳北安檢處發現一男乘客包内裝有一把自鎖刀,确認是禁止攜帶上車的管制刀具。安檢人員将刀具交給輔警後,該男子拒不配合,坐到安檢機上阻撓正常安檢,要求返還刀具。駐站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查明該叫于某龍(山東海陽人、41歲),2010年因搶劫罪被判刑。民警對其反複批評教育,于某龍不但不配合,反而大喊大叫,再次坐上安檢機,并故意用頭部連續頂撞輔警胸部。随後趕到的地鐵民警将于某龍制服并帶離現場。

裁判結果

于某龍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擾亂公共秩序,9月2日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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